2017年,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检修具有独立产权的自用住房;
(二)离职、退休;
(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在国外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六)租赁本市住房;
(七)享受城市和城镇的最低生活安全待遇或绿卡援助;
(八)无就业或者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受托人管理一年以上的劳动关系的;
(9)户口转移、济宁行政区搬迁;
(十)雇员在任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判刑的,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12)员工或配偶是因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切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而进行的主要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是9种主要疾病之一,并在生命中造成严重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