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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第一批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阶梯价格

2022-05-16 13:02:21

10月28日,市价格局、市住房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文件,公布了今年济南市第一批出租公屋的租赁标准。在14个公共房屋区中,包括原廉租房屋区和待迁入的租住公屋区,实施了“阶梯价”。对于原来的低成本租户,本文件的最大意义是给出收入超过标准的低成本租户的租金标准,并规定同一地区的低成本租户的租金不应高于公共租户的最低租金标准。

公布的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市2012年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置申请条件和城市六区永久性居民户籍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廉租住房的原租金标准。入息超过原来的廉租房标准的住户,无须迁出原来的社区,可直接转为租住公屋。租金将按照I,II,III三档标准支付.

此外,在批准的价格中,廉租房的原租金高于同一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租金标准,以便具体说明是否会出现“放弃公众”的情况?

有鉴于此,3份部门文件规定,如果廉租房的原租金标准高于该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一级标准),则租金标准应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根据这些文件,番源新居的租房最低租金标准(一级标准)为每月1.9元/平方米,而原低成本租户的最高租金标准为每月2.7元/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低成本租户的最高租金标准是每月1.9元/平方米.原文如下:

论第一批公共租房的出版
租金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5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租金标准。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5号)文件规定,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Ⅰ类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Ⅱ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Ⅲ类标准)。各项目基准租金标准如下:  元/平方米·月                    



命令号码 小区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西江峪 3.0 四点九 六点九
2 廉洁典雅的住宅 一点八 3.0 四点二
3 文贤菊 二点九 四点八 六点八
4 快乐的日子 一点六 二点七 三点八
5 番园新房 一点九 三点二 四点五
6 八里桥新居 五点三 八点八 十二点三
7 北流新区 6.0 九点九 十三点九
8 新的快乐住宅 三点八 六点fou 八点九
9 汽车厂东路区(罗祥新津) 三点八 六点三 八点八
10 新建自然保护区 四点一 六点九 九点六
11 天成新居 四点一 六点九 九点七
12 天河新房 四点二 7.0 九点八
13 义源区 三点八 六点三 八点八
14 京九区(顺祥新区) 五点三 八点八 十二点三

  二、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高于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 (Ⅰ类标准) 的,租金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管局济南财政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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