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
(一)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第一、四级劳动能力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单位盖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经管三年的,应当提供。
(一)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二)经管理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者职工银行可以结清原卡和复印件;
(三)房屋公积金托管表格正本及影印本,注明托管日期三年或以上;
(四)本单位盖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登记失业三年以上的,应当提供失业证明。
(一)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二)失业登记之日起三年以上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加盖“住房公积金退房申请书”的行政印章两份。
(四)被判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
(一)刑事判决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单位盖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式两份;
(五)原职工单位应当统一办理抽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