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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3条红线 对投资人和平台造成什么影响

2022-06-07 07:49:02

  2016年8月24日,是所有“网贷从业者”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P2P行业发展以来,带给人们“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规范管理,有据可依,有据可循是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各有千秋,大家的希望向好,最大限度让平台合法、合规。然而,几家欢喜几家愁,“十三条”负面清单再次的列出了“P2P”不能做什么,不能触碰什么。,来浅析一下,这“十三条”的出发点是什么?令行禁止到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P2P是“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增加了一条。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最后的晚餐”中的“十三个人物”。难道这“十三”条也会给互金行业贷款“不幸”?还是能给互金行业、给投资人带来“曙光”?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的问题不是强调一两天的问题了。自融的危害相比整个行业或者行业投资人都很清楚。一旦平台开始自融,首先,资金去向不透明,或许大多数都进了自己的腰包,直接构成非法集资。其次,自融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平台为了“包装”自融会发布“虚假标”。一旦发布虚假项目,平台可能会构成“诈骗”。最后,投资人损失无法追查。去年某租宝事件暴发,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某租宝大多数“吸储”投资人资金,最后都进了自己腰包,成了“成全自己、坑害别人”,编造虚假项目,拿着投资人的钱随意挥霍。所以,自融这个问题上,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平台不自融,才是对投资人、对平台最大的保护。
  
投资者保护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贷款人的资金;
  
这篇文章也很容易解释:翻译是没有“非法资金筹集”。“非法募集资金”的认定目前十分明确。无论它是直接的,间接的,收集资金,只要平台接触到钱,钱到他们自己的账户就是非法的资金筹集。直接地说,平台是一个中间人,只负责对接项目、筹集资金和信息渠道。如果平台向贷款人的资金沸腾、将其转向其他目的或直接围绕资金运行,则这种损失是不可弥补的。希望在要求平台不收取资金的同时,,以使平台合规和贷款。平台有一个“热血”的腔,但找不到“对接托管”的方法,仍是空话。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不得担保,这个也是老话题了。平台为何不能给投资人担保呢?担保、保证的责任界定是保证借款人如期、足额还款,如果出现逾期,担保人、保证人要履行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就是“垫付”上借款人未还款的钱。如果这个数额是100万,或许平台还能垫付的起,如果这个数额是1亿,或许平台就垫付不起。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一旦平台的“风险金”或者“备用金”无法垫付“借款人逾期”,平台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为谁也不知道逾期还会不会增加。所以,光是平台垫付逾期,就极有可能把平台“压垮”。还有,如果承诺保本保息,在宣传上,会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但是,一旦平台出现风险,无法兑付,不仅仅损失的是投资人的金钱,还有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投资人会觉得,“承诺保本保息”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当初还进行了“承诺”,会演变为“诚信缺失”的问题。所以,不允许平台担保,找第三方担保或者其他“反担保”方式,将“担保”独立出来,显得更为安全,担保责任也更容易界定。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一问题与"脱机"公开的问题有关。2015年,离线FinancialManagement经常"雷声"。所谓的"离线财务管理"主要营销地点不是互联网,而是实体店、商店。不要低估这些"物理位置"的营销能力。如果您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离线一对一营销是"人对人"通信。不能说人们之间的沟通是错误的,但本质上,这不是"在线贷款中介",离线营销,在实体店销售"财富管理产品"。你是从"网络"谈的?此外,一旦平台"运行",影响太大,投资者聚集在门口,容易造成"",与媒体报告相耦合,到处都有谣言,错误,会对整个行业产生更大的"负冲击"。因此,它符合"网络贷款中介"的基本属性,取消了物理营销的位置,回到了"网络"的本质,依靠网络进行营销业务。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描述的贷款是指以自有资金形式通过网络形式发放贷款。"P2P"的定性,资本两侧的对接和融资,属于"中介人"的性质。在流行的条件下,如果你以自己的资金的形式放贷,你要么是中间人,要么是债权人。你没有资本,借款人需要资金,投资者需要资金管理,通过你到码头,而不是借钱给投资者,然后转移给投资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句子是指通过互联网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通过地方财政办公室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许可证》,并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看这,我们不混淆概念、小额贷款公司和P2P,概念不同,属性不同,功能不同,不能说同一天。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六)分期融资项目;
  
  拆标问题是P2P成立之初的首要问题。一般来讲,除了拆分额度、还有拆分融资时间。很多P2P平台拆标的原因无非有如下几个:融资能力有限,拆成小标或者“破碎标”比较容易融资。再者,期限错配,本来十二个月可以拆成三个月或者半年来进行融资,为的是节约时间成本,让资金周转,获取更大的利润。但是拆标的风险对于任何一个P2P平台来说,都是巨大的。就拿一点来讲,如果进行拆标错配,无法和真实的“债权”项目完全对应,很容易产生“资金池”,因为总有一点对不起来。一旦发生逾期,前者还不上了,后者啥时候还款,还是未知,那平台真的是“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形成完全“逾期”或者资金链断裂,平台就面临着期限“兑付”危机。
  
投资者保护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之前本人在专栏有一篇文章,讲的是“代销理财”的问题。在这里,根据政策重审一下重点。如果P2P平台代销金融产品、或者代理销售传统金融产品,不仅仅是P2P不合规,金融机构也不合规。在今年,一行三会连续下文,关于理财代销问题有严格的流程和备案制度。任何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保险”只要对外进行销售的,不管是理财产品的“持有方”、还是销售方,必须经过“一行三会”的产品备案、销售资格备案,方可发行。在发行的同时,还要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和明确“告知”义务,让投资人了解该“理财产品”的承销方、和责任方。现在已经规定,P2P不允许销售“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理财。所以,如果投资人再看到某平台打出什么什么基金、什么信托或者资管计划的,那就是违规销售了。
  
投资者保护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样的业务,我在前文中也写过,小额贷款、融资租赁收益权是什么?事实上,这种“收益权”属于资产证券化。直截了当地说,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转让”是通过这个平台进行的。那么,这一应收账款属于会计主体中的“资产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资产是通过证券形式向外转移的,那么受让人就是投资者。那为什么要停业呢?
  
  本人认为有三点:第一、资产证券化得构成和登记相对较为复杂,通过P2P转让,虽然可以解决转让方的融资问题,但是容易形成“底部资产”不清晰,或者进行重复转让,重复借款(类似于次贷危机)。第二,所谓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借款质量有待考证。应收账款是否能做到风险可控?这只有“转让方”最清楚,一旦转让方“造假”,那么到期产生逾期,势必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第三,本人在这说话大实话,不怕得罪人,P2P做这个业务,您抢了“券商”的饭碗。现在券商的资产证券化根本“卖不出去”,“ABS”销路非常窄。而且券商属于证监会管,发一单资产证券化需要很长时间。P2P发一单则需要几天时间,人家能不眼红吗?
  
  最后,说一下基金份额问题。在刚刚结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中”,《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已任何P2P、股权众筹形式进行对外份额的出售和份额登记。说白了就是,私募基金不能用P2P找投资人。但是在本人看来,,因为我国正在努力构架“多层次资本市场”,只要风险可控,通过P2P发行“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不可以,不仅仅让投资人有收益,还让那些“类金融”企业有一个更好的融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九) ,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一条解释一下,很多投资人不明白其他机构投资、带来销售、经济结业具体是指什么?跟大家举个例子:今年上半年,出现了以P2P为渠道,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业务。这个“不良资产”就属于经纪业务的一种。而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则不能通过P2P来转让,因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只能通过法定渠道,不如地方性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转让。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为了P2P专业化经营。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目前,对于P2P的广告业务,工商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这项规则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不过,我想说,这条规则的纪律措施需要加强。最重要的是,?对真实性的界定能否有效进行是关键。任何投资者都有一种投资回报高的理财产品,任何一位投资者都是看到一种广告或信息的披露来提及投资,不能只说政策。没有什么比规范和管理“宣传”更重要了。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场外配置是扩大证券或期货杠杆的比例,使“股票投机”人的收入最大化。例如:A有100000股,感觉较少,通过平台对接投资者获得100000资金,加起来达200000。在股票的操作中,补偿只能支付100000元的A,所以风险控制的止损线可以设定在120000。也就是说,当A还有两万元的时候,他将关闭他的头寸,保留100000元的投资者。然而,一旦极端市场出现暴跌、止跌、持续下跌、收盘等不可抗力因素,就有可能连100000的投资者都得不到保护,这是一种损失。由于股票、期货不是有针对性的市场规律,涨跌的界限被称为小,风险是不可控制的。如果你放大资金的比例,同样比例的风险会被放大,这会伤害到借款人和投资者,借款人没有剩下一分钱,投资者也在亏损。因此,不仅仅是资本的配置,任何无法控制的资本市场风险,债券市场都不应该被卷入P2P。
  
投资者保护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本文不需要说,专业管理、P2P和股权众筹业务模型、信息传输等不一样,也不能混淆。从另一个层面讲,它也反映了所谓的"愚人财务管理"、"一停"财务管理、"综合财务平台"不存在,每条线都打锣鼓和鼓,专业管理是正式的。
  
投资者保护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三)法律法规、。
  
有一项保留,如果发现问题,。
  
在我看来,在对这13条“红线”进行分析后,,这并不是整个共同黄金行业和投资者的“最后晚餐”,实际上更像是“海空盛宴”的开始。存在、发展、遵从、飞跃。这是个没完没了的故事。,虽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平台,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市场行业、市场接受、。对于平台来说,除了严格遵守规则之外,还要有行业的良知。这种良知是自我监督的,是公平的“尺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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