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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自融将P2P推上非法集资的悬崖

2022-07-16 10:43:50

接近年底,回报资金的压力,大大小小的平台也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P2P运行的消息令人恐慌。几天前,一个平台公开发布了一个“运行公告”,同时也傲慢地上传了办公室的照片被清空,最近700亿的“财宝”被怀疑是自负盈亏的经济调查造成了行业的巨大地震。事实上,自今年以来,P2P平台频繁运行红灯。根据相关平台的统计,目前已有1/3以上的P2P平台逃跑,仅11月份就增加了40多个P2P平台,29家已经被确认要逃跑。这些事件一方面反映了一些P2P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P2P行业属于一个极易涉及犯罪风险的“高风险行业”,而企业自筹资金是造成犯罪风险的主要原因。

  企业由自融引发资金链断裂面临的刑事风险一般有两种:一是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涉嫌集资诈骗罪。

  一、可能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徽州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徽州贷”案例就属于P2P平台的典型自融行为,,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平台通过发布虚假标和高利率产品吸收公众存款到个人账户再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投资和个人消费。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P2P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得涉及任何金融行为,但实际上很多跑路平台都涉嫌自融,主要通过发虚假标、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P2P关联企业经营、投资于其他高风险高利润行业。若企业经营不善或高风险投资一旦失败,最后往往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赔付承诺给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这些行为通常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P2P平台一旦涉及到非法集资往往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广。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触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罚。,P2P平台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会定为自然人犯罪,主要指的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管。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处罚主要分两挡:

  第一档:扰乱金融秩序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100万元-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150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以上)

  第二档:,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更为频繁,涉及面广;无法返还他人或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导致或精神失常的后果,或以胁迫或欺诈方式吸收;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典型案例:“华强财富”集资诈骗案

在运行的P2P平台上,在P2P银行集资欺诈平台的旗帜下,这样的平台一般利率很高,远远超过普通私人贷款利率(目前P2P行业的一般年化回报率为7%≤10%),筹集到的资金一般被募集者用来挥霍,或逃避投资者的资金,总之,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返还投资者的资金。如果投资者遇到这样的平台,集资欺诈的性质要比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更严重,因此处罚也比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更为严重。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没收财产。

  笔者劝告那些还在自融之路上越走越远的平台,目前P2P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蓄意诈骗投资者血汗钱,发布虚假标自融用于个人挥霍的平台,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望主要责任人能够尽最大的能力筹集资金归还投资者,若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投资人本金,。那些自融用于自身相关企业运营或投资高风险行业的平台也应及时回头,果断杜绝风险,买卖做不成事小,最后失去人身自由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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