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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的4种工具——遗嘱、保险、信托、基金会

2022-03-14 09:41:44


既然遗嘱继承存在许多问题,那究竟还有哪些工具可以用于财富传承与管理呢?这里向大家介绍几种高净值人士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


风险管理工具——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事行为。


保险具有以下两方面优势


1.  专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保障


保险机构能够向财富客户提供多样化、标准化的专业产品,经过长久的发展,已具备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都具有较高的保障。


在服务内容方面,保险公司往往能够利用其多样化的产品启发财富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需求定制个性化产品,比完全由遗嘱人主导的遗嘱继承形式更为灵活多样。不同于遗嘱继承的繁琐程序,保险机构向受益人发放保险金周期很短,只须出示相应证明即可获得理赔。


2.  便于税务筹划、债务隔离和信息保密


保险产品由专业保险机构设计并提供服务,便于开展税务筹划,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规划,可有效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而且因为保险合同在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实现了与被保险人债务、税款的隔离。从税收立法的角度而言,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保险金免税,这一免税功能决定了保险对财富保全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


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密方面,保险相比遗嘱继承更有优势。保险公司在通知受益人接受财产时不会通知除受益人及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到场。



然而,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  保险管理财产限于资金


保险在财富保全与传承中的主要缺陷是仅限于资金管理。保险不适用于股权、物业等非资金类财产,因此对于主要财产为非现金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保险仅能作为财富传承的辅助手段,主要起为传承人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和基本保障的作用。


2.  保险管理财产效率较低


从原理来看,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产生的聚集效应来分散风险,将大多数人的钱聚集起来应对少数人发生的风险。因此,保险本质上是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即便是保本、分红型的保险,其收益与储蓄也相差无几,从收益角度来看,不宜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而且保单购买后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也不适合作为主要的资金管理方式。


风险管理工具——基金会


一般提到基金会,人们自然想到的就是向社会募集捐款、从事慈善事业的公益性组织。但从基金会的设立目的来看,公益并非基金会的唯一目的。基金会可以同时为设立者及其家族成员分配收益。此外,泽西岛、巴哈马、列支敦士登等少数离岸地法域也允许出于私益目的而设立基金会。


基金会的两方面优势如下:


1.  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与信托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没有“股东”,不需要存在一个“受托人”作为存续和运行的前提,也无须通过立法创新在受托人责任与委托人控制权的平衡中做出取舍。


而后者需要依靠信托公司或者委托人自行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进行管理,需要满足严格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财产隔离要求,可能面临债权人发起撤销诉讼的风险。


因此,基金会相比信托具有更为彻底的独立性,可以更好地避免被关联方的责任和风险波及。



2.  基金会不受“股东”限制


基金会捐赠入资的特性决定了其没有“股东”,不存在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负担。转移给基金会的财产即归属于基金会自身,更为彻底的与外界隔离;而以公益为目的的基金会也因此可以获得税收减免。


基金会彻底的独立性不但使其成为财富人群投身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也使其成为财富保全的重要方式。


然而,社会公益只是家族信托所需要实现的诸多功能之一,不宜作为家族财富传承架构的主体。从境内外财富人群对基金会、信托的选择和使用情况来看,基金会一般作为实现慈善目的的工具,偏重于慈善功能的实现。


如邵逸夫先生设立的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其主要捐资来源为作为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的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而后者实际掌控着邵氏家族的主要产业和财富。



当然,对于允许私益基金会的少数法域来说,私益基金会的优点使其能够替代信托结构,成为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优选方案。随着基金会立法的进一步开放,私益基金或将获得更多法域的认可,发展成为与信托比肩的财富传承工具。


风险管理工具——家族信托


信托作为财富传承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立法环境和广泛的应用经验。特别是对资产类型多、财富总量大、传承周期长、需要集中延续企业控制权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信托对财富传承规划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具有特殊优势


1.  信托财产实现全面的风险隔离


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资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表现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控制的家族企业)、受托人和受益人(包括血亲家庭成员和姻亲家族成员)固有财产隔离,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信托因此可以提供比遗嘱继承和人寿保险更为全面的风险隔离范围。


2.  信托权益分配具有灵活性


个性分配是信托结构能够实现的另一重要功能。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及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相比一次性给付的遗嘱继承和仅限于资金的人寿保险,信托安排可以更有利于支持、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



3.  离岸信托具有高度保密性


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关系人的财产,因此可以免于被信托关系人对外披露,从而实现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事项的保密。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但随着中国与巴哈马、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国家陆续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离岸地信托的保密效果可能将会打折扣。


4.  信托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


信托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使其便于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信托的一般受托期限远超过遗嘱继承、保险的期限;通过离岸信托中目的信托结构的搭建,信托甚至可以打破英美信托法禁止永久存续的限制。这一优势使得信托可以真正实现保障家族后代基本生活、养老育幼,合理安排税务筹划,集中家族企业股权,保障家族财富的长久维护与传承,实现家族的基业长青。



目前信托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设立难度较大和对设立法域法律环境要求较高这两点上。


由于信托关系稳定,对于委托人来说,一旦所有权让渡给受托人,就意味着无法直接支配信托财产,对设立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难以及时调整。这就要求在设计信托架构时需要尽可能考虑全面,使得信托结构复杂,设立难度加大。


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适用是否普遍,因此对信托设立地的立法环境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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