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第二套住房的标准如下:
1.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居民住房数量,应根据拟购买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下所示)确定。
(二)经借款人申请或者授权,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省会(省会)市和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住房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果由于暂时没有当地条件而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记结果,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诚信的书面保证。贷款人证明善意担保不真实的,应当记为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实施第二项(或更多)有区别的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房屋的,其家庭在购房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了一套(或以上)套房屋的;
(二)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以上)住房,申请贷款购买房屋的;
(3)贷款人信纳借款人的家庭已透过尽职调查信贷纪录、面谈、访问(如有需要)的形式,拥有一套房屋(或多于一套)。
(四)可以提供一年以上的地方税收证明或者社会保险支付凭证的非当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差别住房信贷政策。
不能提供地方税收证明或者社会保险支付凭证一年以上的,贷款人应当实行第二项(或以上)差别住房信贷政策;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给紧张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情况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