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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新政 需住房认定

2022-04-18 12:40:16
资料来源:南海网作者:南海网

二月二十一日,记者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海南二十二号将实施新的房地产交易税。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两套契税仅为1%。转让和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个人,应当调整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11月19日,财政部、,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从22日起调整。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下相同),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应减征1%的契约税;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良住房的,征收契税;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2%的税率减征契税。(所谓第二家庭改良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房子的家庭,即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个人购房二年以下的,征收全额营业税;个人购房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免征营业税。

为了保证新政策在实施当天在海南全面落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与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住房建设厅联系,协调并联合转发了国家三部委的文件,并对住房识别、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政策实施时间等政策要点以及征管制度中与税收有关的税率等方面应提供的信息进行了专门研究和澄清,并根据新政策的要求对税收流程进行了调整。

目前,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已向各市、,落实优惠税收政策,明确政策实施标准,要求各级迅速向各基层分局传达政策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开办税务服务大厅,确保优惠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利用周末时间和加班时间,做好金税制度第三阶段的背景应用和调试工作,做好房地产交易基层征管单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税务服务人员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在通知实施前掌握纳税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方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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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房识别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中所列的契税优惠,为证明应作为“家庭中唯一的房屋或第二套家庭改善住房”提交:该房屋购买地的住房管理部门应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如果无法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应提供该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查询证明和书面诚信担保。

个人所得税免征转让唯一家庭住房五年以上,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住宅”证明材料,参照上述资料。

前款规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第二,享有税务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中列出的契税和营业税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执行的时间安排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的,依照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包括2年),而营业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包括2016年2月22日)之后,则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义务在2016年2月22日前发生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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