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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僧案是非法集资还是违规金融活动?P2F模式是调查重点

2021-08-16 11:59:53

据媒体报道,2018年6月16日,著名在线贷款平台“唐晓贤”遭遇了“爆炸性”危机(资金链)。据案件警方称,6月19日,唐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受到警方调查。据唐晓石平台介绍,累计营业额已超过75亿元。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所谓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公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行为,有义务保护资本,支付利息,并从社会未指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和未经授权发行股票的犯罪一起,属于非法集资罪之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刑罚为十年。非法占有资金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案件侦查角度而言,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是因为警方在接到唐小僧高管自首和投资人报案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多数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确定存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事实,而随着案情的深入,搜集到更多证据后,再确定具体罪名。比如在钱宝网案件中,南京警方最初对外公布的涉嫌罪名就是比较模糊的非法集资,,才对外公布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也存在此种罪名变化的情况,吴英最初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高刑十年),最后却是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当时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当然,就金融贷款和融资平台而言,大多数被指控的犯罪行为都是资金池和平台的自融问题,其中大多数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果警方发现对平台的控制欺骗了投资者为非法占用该基金而筹集资金,例如发现虚拟项目的关键性质和虚拟项目的偿付能力(而不是商业性质的夸大),则可能被认定为通过欺诈手段筹集资金,如果发现平台中存在挥霍行为,则无法退还所收集的款项,或可认定平台管理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唐小僧的P2F模式真实性可能会成为调查重点

与外界对P2P的普遍理解不同,唐小僧此前宣传自己是P2F平台,而不是P2P平台。所谓的P2F平台,就是指融资人是正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具有完整的风控措施,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稳定,投资者年化收益率区间大致为7-9%,安全性远高于一般的P2P(个人对个人)、P2B(个人对企业)类产品。

但在此之前,唐晓僧受到了信息披露问题的质疑,他的产品的真实信息是什么?它对资金、还款来源和资产抵押的真正使用将成为下一个警察核查的重点。

是非法集资还是违规集资,要严格区分

当然,假设唐小僧自身的P2F模式基本是真实的,那他就是一个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引流平台,属于互联网资管类平台,而根据今年4月份《互联网资管29号文》,所有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台,。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但是29号文所规定的”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意见,如果唐小僧所运营的P2F模式是真实对接的金融理财产品,但是可能存在不具有合法资质和资管业务牌照等问题,也不能轻易认定其存在非法集资犯罪问题,这种行为可能是一种非法金融行为和违规集资行为,但是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回到《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本身去讨论,即其是否存在违法吸存、公开宣传、保本付息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吸存四大特点。

资金池问题是严查方向

从模式角度看,不论是P2F还是P2P模式,唐小僧平台都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中介”存在,而且都应该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更不能是资金中介。他们都会作为融资的流向方,一旦平台有资金池形成,出现归集资金的行为,信息中介平台就不可避免地化身成为了资金中介平台,如果是P2P借贷模式,借方的借款对象就面向了不特定的公众,而借款关系本身就存在天然合法的保本付息承诺,这样只要形成资金池,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如果是P2F,问题的性质就会更加复杂,财务管理产品在收入稳定的情况下,都是这两种财产,决定了公共存款的非法吸收会受到一定性质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资金池问题,则认为接受金融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是违反筹资或违反金融活动的。

因此,资金池和P2F模式的真实性问题一定会成为公安机关核查的重点问题,而证明资金池问题存在的关键证据,就是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包括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单,唐小僧平台对具体每一笔资金的流向记录,投资人的款项是否真实的、直接的流向了相关的产品,是否汇聚到了某一个或某几个具有归集资金性质的账号?

是否涉嫌自融?

对于这种网上中介金融平台,除了资金池问题外,平台自身融资问题也被怀疑是非法集资犯罪(如非法的公共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罪、未经授权的股票发行犯罪)。所谓的“平台自筹资金”就是以平台名义为投资者融资的平台,即作为中间人和竞争者,完全突破中介定位,这种模式与债权转移,已成为我国P2P产业的野蛮增长的关键特征,也是非法集资的关键特征。例如,2016年P2P平台美国贷款网络非法存款案,惠州市电子利率非法存款,被指控自筹资金等问题。

但是对于唐小僧这种以P2F为主要产品特点或者宣传特点的平台而言,是否会有自融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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