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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

2022-03-31 06:28:48

前不久,耗时一年半之久,。法庭当庭判决王宝强和马蓉婚姻关系终止,他俩终于离婚了!

 


对于这两人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老王着实无法分辨真假虚实。但作为金融人士,老王自然是最关心“钱”是怎么分的。但遗憾的是,一审给出的结果是暂不宣判,另行处理。



老王不禁有些好奇,到底有多少钱啊?搞的这么复杂!


同样是离婚分财产,当年轰动一时的邓文迪与默多克的离婚就干脆多了。据说,离婚当日默多克与邓文迪在法庭上的协商时间仅为6分钟,而离婚正式生效后邓文迪可能得到约1亿美元的房产。虽然在普通人眼里这已经是一个天文是数字,但是要知道这只是默多克不足1/100的财产。



为什么会这样呢?不是说默多克第二任前妻分走了17亿美元的财产吗?怎么到邓文迪这里会这么少?要不怎么说“姜还是老的辣”,默多克在经历了前妻事件后学聪明了,他早已把名下80亿美元财产放进信托基金,默多克则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控制两家企业。拥有彪悍人生的邓文迪,即便和默多克有着14年的婚姻和两个女儿,也无法挑战早已设定好的“家族信托”财产保全功能。


信托如此强大,究竟是“何物”?起源于“何处”?拥有“何能”?又有“何用”呢?老王凭借浸淫金融界十几年的功力,愿为大家说上一二。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概括的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的起源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这一点上老王我还是很佩服的!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信托资产的规模,还是信托产品的丰富,,美国信托业都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美国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为创新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


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是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集中在上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上没有正式的信托机构。197910月,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前身),信托真正在中国的土地上发展起来。信托发展到今天也已经是遍地开花了,大家熟知的李嘉诚、潘石屹、梅艳芳、沈殿霞,包括最近非常火爆的贾跃亭等等知名人士,都以不同的方式搭建了不同的信托架构。



问题来了,为什么越是有钱的人越要做信托呢?信托为什么保障受益人的收益?信托有是如何运做的呢?不同的信托有分别有什么不同的作用呢 ?……


欲知详情,请听老王下回分解!

 

隔壁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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