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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海观点丨曹亚东:资管新规下信托计划倒退回“200份”是自废武功

2022-03-30 08:38:37

 曹亚东 

滦海资本创始合伙人/CRO,二十五年法律、金融从业经验,主要从事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金融领域法律业务;参与起草了《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硕士,南开大学金融学学士。

自“资管新规”出台后,已有信托公司在各类场合发声,表示今后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发行份额累计不超过200份。理由是资管新第四条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公募和私募的划分,划分标准依照证券法执行,超200份就是公募。为此,我司风控总裁曹亚东来跟大家分享下他的观点和看法。


滦海小编

您对“今后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发行份额累计不超过200份”的观点怎么看?为何会引起信托行业这么大的反应?




曹亚东

自“资管新规”出台后,确实有不少信托公司其中包括业内领军机构在各类场合发声,表示今后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发行份额累计不超过200份。我个人认为,对“200份”的纠结无外乎来自对资管新规的片面理解带来的左右为难:一方面,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存疑?即便可以公开发行,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投“非标”,很多业务做不了;另一方面,如果不超“200份”募资规模又严重受限,满足不了业务需求。

滦海小编

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曹亚东

提到公开发行,很多信托从业者首先想到的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公开营销宣传”信托计划,以此认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非公开发行的,是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其实,推介方式、手段和途径不是认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标准,资管新规的标准是依照证券法,,因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进行“证券和非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而目前我国尚无调整此类“基金”的专门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两种情形都属于公开发行,以此标准衡量,从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直是可以公开募集资金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008年该办法修订后,“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资管新规以“管产品不管机构”为原则的背景下,束手束脚、自废武功的“倒退回200份”的思想和论调是不可取的,信托公司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法合规、光明正大。

滦海小编

您认为信托公司发行“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否应当向不超过二百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曹亚东

我认为,信托公司发行“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向不超过二百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专门或主要“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质上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纳入其调整范围的活动必须符合其规定。

滦海小编

如何理解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




曹亚东

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对象需满足资管新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资管新规第五条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对象不是“不特定对象”而是“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因此其投资者只能是资管新规统一标准下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滦海小编

新规在非标资产投资方面提出了限额管理、,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投资“非标”方面有没有受影响?




曹亚东

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非标”并未被资管新规所禁止。资管新规第十条的规定在公募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上留有除外条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滦海小编

您认为信托公司未来在发行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应主要注意些什么?




曹亚东

信托公司如要发行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大幅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负债比例、份额分级、受托机构与投资顾问等方面须符合资管新规第十、十二、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条款的规定。

(1)投资范围:资管新规第十条对信托公司影响不大。

(2)信息披露:资管新规第十二条的规定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细致。

(3)负债比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负债没有规定,而资管新规第二十条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负债率,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负债100%,当属利好。

(4)份额分级: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这对信托公司过往以“劣后保优先”的简单粗暴的风控手段是颠覆性的,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判断能力、产品设计能力、主动管理能力等带来巨大挑战。

(5)受托机构:信托计划的法定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

总之,我认为给信托公司带来“200份”烦恼的根本原因是,超“200份”的公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有“募”的优势,发行规模不受影响,但对信托公司“投、管、退”的能力要求远超既往,加强能力建设是正解。


根据我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事务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上扮演着核心角色。2017年,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新规之下,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职责的强化,使得信托行业合规经营标准更加完善,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制度优势,比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风险隔离效果和信托有限责任等。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则可能依托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快功能性资产管理业务的搭建和财富管理中心建设,以实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转型和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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