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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公积金异地贷款 操作上有两大障碍

2022-04-01 07:08:46

为了促进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支持支付职工在不同地方购房的需求,保障缴费职工的权益,,明确介绍了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同时,本地公积金管理部门亦须密切留意

去年10月10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联合发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通知”。通知企业要实现住房公积金支付和存款的相互承认、转移和继承,促进各地的贷款业务,即职工可以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单。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丽娜表示,从辽宁省等同一省份进行跨地区提取是可能的,但不可能从辽宁提取资金到河北。在操作层面上,住房公积金跨省贷款的使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否在各地投入资金,二是资格考试问题。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由省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通知全文: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通知”(建设基金[2014]第148号)的要求,促进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支持各地有薪职工购房需求,保障有薪职工的权益,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及下同)负责审核员工的支付和贷款情况,并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各地贷款的业务咨询、验收、审核、发放、收回、变更和贷款后管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的公共公积金中心和已缴城市公积金的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异地贷款的情况,掌握提取、偿还、变更、逾期的条件。

  二.加工工艺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各地职工贷款业务咨询,同时通知贷款需要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向存款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核实职工支付的存款贷款,并向已结算的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书》和《住房公积金支付证书》的使用证书。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各地贷款申请后,应当向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将结果交还市公积金中心。存放市公积金中心,对各地职工的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对各地职工的贷款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述。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贷款偿还期内转账的,原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并转账至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及时重新标记并记录不同地点的贷款情况。

(五)各地发生逾期贷款的,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开展征集贷款等工作,并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扣除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快对各地贷款业务规定的发放,以保证各地贷款的有序发展。

(二)场外贷款业务的存信息,由联络人核实。还本付息城市公积金的中心与贷款的公共公积金中心应当相互匹配,并对有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实。如果该信息验证了该联系人,则应更改该联系人的信息。请书面报告,。

(3)我部将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根据各地贷款政策的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开展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各地国家贷款业务的信息需求。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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