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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或立法保障性住房不得转商品房

2022-07-31 09:27:30

深圳市人大昨日表示,市住房建设局已提出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纳入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该局建议,负担得起的住房的内部流通机制应纳入修订后的条例,负担得起的住房不应以立法形式转换为市场商品房,进行内部流通,并彻底减少负担得起的住房的利息空间。

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议将“市住房条例”第42条明确解释为“购买或单独拥有”。据保障局介绍,购房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拥有其他住房,不符合“市住房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他们不再属于有住房困难的家庭,不再符合“在城市和全国其他地区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条款和条件

“因此,无论他们如何拥有独立的住房,他们都必须收回他们购买的负担得起的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认为,坚持上述解释,可以有效地避免部分申请人通过虚假诉讼或仲裁拥有自己的住房,实际上是通过购买获得“赠品”,从而避免出现“市住房条例”第42条规定的情况,有利于实现经济适用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市住房和建设局还透露,负担得起的住房的内部流通机制、购置完整的产权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上市交易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行运作,以及创新成果的做法被纳入修订后的“市政住房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分配为负担得起的住房不应转化为市场商品房,并将进行内部流通,以完全减少负担得起的住房的利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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