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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类所谓的互助计划 有陷阱

2022-04-10 16:38:42

  不久前,,主要原因有:第一,推出“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的部分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但其产品的运作模式却符合商业保险的特征,。第二,相关互助计划没有相应财务保障与赔偿能力,甚至有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幌子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恶意骗取公众钱款,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除了“夸克联盟”,我们还发现实践中存在一些运作模式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类保险”互助计划。这些类保险计划正是本次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那么“类保险”互助计划是什么?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为何盯上“类保险”互助计划?这些“类保险”互助计划的法律风险在何处?

  第一部分:“阶级保险”互助计划与互助保险。

  第一,甚麽是“保险”互助计划?

  “类保险”互助计划是指:互助计划经营机构(如互联网公司)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设立,参与者通过缴纳少量费用或免费注册成为该计划的会员,在此之后,当被认定或确认患有该互助计划指定的相关疾病或遭遇指定的不利状况时,可以向该计划的其他会员众筹一定限额的资金度过难关。其运作模式如下:

因此,上述互助计划本质上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其实与保险无关,。那么,为什么网络保险的特殊规定是针对“类型保险”互助计划的呢?

  主要是目前市场上一些“类保险”互助计划与互助保险或保险产品含糊不清:(1)一些互助计划假借互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其本身并不具有互助保险的资质,误导消费者;(2)也有的网站将互助计划和保险产品混搭销售,误导消费者以为互助计划是保险产品或所谓“互联网+保险”的新型产品;(3)还有些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等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因此,整治该类不合法不合规的“类保险”互助计划势在必行。

第二,“类型保险”互助计划与互保计划有何分别?

(1)什么是相互保险?

互助保险,又称互助保险,根据“互助保险组织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互助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订立合同,缴纳保险费,组成共同基金,承担合同约定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在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后承担支付保险责任的保险活动的责任。”简单地说,法人组织是为相互帮助、分担风险而设立的,具有防范风险的功能。互助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范畴,。

 (2)两者有何分别?

建立相互保险组织需要具备法律资格: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督试验办法”第7、第8和第9条的规定:

  1、建立一般互助保险组织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有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其中,主要赞助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赞助会员承诺参加保险,成为组织成立后的会员,保荐人不少于500人。

(二)初始经营资金不少于一亿元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的;

(四)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初始经营资金不少于一千万元的;

(三)在坚持会籍制、密切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风险,实行地市级以下的特殊业务或有限行政区划;

  (四)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三)以农民、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或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专业组织,区域互助保险组织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经营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互助保险组织的建立需要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就互助计划而言,它没有任何资格要求,只要符合“公司法”或“合同法”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的组织。

  下篇:“类保险”互助计划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三、“类别保险”互助计划的法律风险。

  1、有些“互助计划”借助“互助保险”的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误导投资者,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的互助保险经营资质,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2.在商业保险业务中,存在着被视为非法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答复规定:“实际上,根据商业保险的特点,以保险费名义向公众收取费用,承诺的义务包括保险赔偿、付款责任或其他具有类似风险保护责任的活动,可视为商业保险业务的非法行为。是否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规定。”

(三)存在可疑非法资金筹集的法律风险。在吸收某些会员费或管理费,帮助符合条件的会员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很容易诱发非法融资犯罪。

  4、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注:来源:、《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

4、4.针对消费者的互助计划和“类别保险”的建议。

 (I)建议消费者:

1.消费者应警惕以“互助计划”或“互助联盟”为名的产品,这些产品本身不具备投资功能。投资者也应谨慎选择是否具有风险保护的功能,以防止其被欺骗或无法发挥风险保护的作用。

2.以“相互保险”和“相互保险”的名义对产品或组织保持警惕。,,我将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但尚未批准成立新的互助保险机构,也没有所谓的“第一家互助保险公司”的“特别批准”。请公众依法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机构参加保险。

  (二)建议“类保险”:

一、防止商业保险业务的非法行为。这种“保险型”互助方案应尽快查明其业务范围,认真整改,注意涉及到需要审批的业务。如共同保险业务、保险代理、经纪业务等。对外宣传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与“互保”等保险产品混淆,误解消费者。

2.防止非法集资犯罪。这类“类型保险”互助计划应严格规定会员费、管理费和其他类型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数额。防止它被包装成“投资”或“商业保险”产品,防止基金池的建立,保证广大参与者的收益和收益,不占用或挪用众筹资金,加强资金监督,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职能。

3.加强自身模式的定位。它是一个有利于中介的社会公益组织,它不以利润为目的,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除了向会员收取费用以维持自己的运作和管理外,亦不再向会员收取或收取互相帮助的救援费用,并小心有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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