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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人心中P2P的应有之义

2022-08-04 08:42:50

最近,在线贷款公司(OnlineLoanHouse)创始人徐宏伟表示,他希望看到P2P发展壮大。只有那些对这个行业有着深刻感情和热切期望的人,才能爆发出这样的想法。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碰巧进入了这一行业,发现这一行业有许多优点,但也需要改进和完善。P2P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会犯错误,走弯路,但自律和他律(监督)是适当的,这样才能成长和成为有才华的人。

  
  在如今“别谈感情,谈感情伤钱”的时代里,笔者今天只想谈理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谈谈理想中的P2P、谈谈P2P的应有之义。
  
  P2P是有风险的,但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P2P属于金融行业(金融信息中介),任何金融行为都天然“勾结”着风险,既然不能完全避免风险,那至少对风险的规避做到运筹帷幄。笔者看来至少有下述三个方面是可以借鉴的:风险披露、风险定价、风险分担。
  
  风险披露 金融风险多种多样,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等不一而足,披露风险是金融管理的第一步,如果第一步没有做到,披露义务人对金融风险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P2P为了竞争、抢夺投资者市场,对风险披露做不到位,对投资者隐瞒甚至误导风险。在投资者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从平台来说,如果信息披露都做不到,那么何谈打破刚性兑付?当然,信息披露也有法律边界,例如 “尽职免责”,例如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不披露。在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方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等对平台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风险定价 是指根据风险资产的未来收益及风险大小,来确定风险资产的价格。说白了就是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过去P2P保持较高甚至超高的收益水平,与其资产的风险度不对等。风险与收益水平脱节严重,平台为了经营,忍痛兜底。只有将风险定价的核心运用到P2P资产,佐以投资人风险教育、投资基础教育,才有可能回归金融的本质。
  
  风险分担 理论上,在风险披露与风险定价的完善下,P2P打破刚兑,老老实实做信息中介,已然不是问题。但仅仅这样做就够了么?平台要生存、行业要发展、投资者要适度保护,这时就需要有“人”对投资者的风险进行分担。笔者认为,风险分担应该把握适度性、补偿性的原则。粗放式的“全额本息赔付”,即便法律不管制,也绝非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提取合理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根据收益与风险计算赔付比例、设立投资人联合保险基金等方式,宗旨是平衡投资人与平台对风险的承受。当然,健全法律追偿措施也至关重要,是风险的一大出口。
  
  风险披露是风险定价的基础,风险分担是为了平台的长久发展,同时,风险分担也可进行定价分担。上述三者看似简单,也都是教科书式的定义,但真正做到实质是有难度的,一方面,将会触动目前行业的根本,打破P2P现有的运营逻辑;另一方面,投资者可能会丧失短期利益,换取长远利益。
  
  最后,。可以说一切脱离了法律的金融行为都是流氓行为。,P2P经历了野蛮生长,快速扩张,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在2015-2016的合规年里,行业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及整治措施,加速了行业洗牌。,P2P才算拿到了“入门卡”。
  
“周易”说,形而上学是方式,下是工具,另一种是变化。“道、器、变”一词延伸到P2P行业,指的是法律监督、行业实践和铸造修正案。为了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链,,行业的实际运作,然后随着不断变化的迭代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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