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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

2022-04-21 10:41:29

职工申请可承受住房和商品房(住房类别)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在提出申请的月份前六个月内足额、按时支付住房公积金,并在申请时处于正常的存款状态;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的父母共同申请的,父母双方在本市没有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金额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信贷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购房定金;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的要求;
(7)遵从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订明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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