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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公积金提现范围

2022-03-30 07:56:22
时间:2016-10-19 来源:融360整理 作者:融360整理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申请提现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有些或彻底丧失劳务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务关系的;(四)出境久居的;(五)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借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停止劳务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一)、(五)、(六)项规定提现住房公积金的,其爱人能够一起提现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借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计算房钱: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第四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员工,能够申请提现自己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用城乡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员工的;(二)自己、爱人、爸爸妈妈及其后代因严重疾病形成家庭日子特别艰苦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员工年满45周岁、女员工年满40周岁;(四)遇到别的突发事件形成家庭日子特别艰苦的。严重疾病依照本市乡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员工与爸爸妈妈(或后代)购买同一住房的,均能够提现;员工与爸爸妈妈、后代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一方能够提现。

  仅购买住房有些产权且该住房剩下产权未变化的,不能提现住房公积金。员工死亡或许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现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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