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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风险研究】保证担保之若干tips——别让信任的小船说翻就翻

2021-12-26 16:19:26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债权的安全以及及时实现,乐于接受保证担保,甚至会主动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但由于对保证担保未进行必要审查,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有的保证担保人对自己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一知半解,最终成为“背锅侠”。为了厘清此类法律关系,控制由于前期不规范操作导致的风险,特向大家分享保证担保的实务要点。

选择适格保证人



保证人的选择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当中债务人都倾向于选择自己的亲人、朋友作为担保人,因为知根知底,稳定可靠。但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对保证人的资质审查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序号

不得担任保证人

例外

1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国家机关

3

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4

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保卫科、工会、科研所)


5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过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公司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在公司担任保证人的情况下,建议要求提供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外)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保证人的资质审查

同时,建议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s://123.sogou.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d)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保证人的涉诉情况以及信用情况。


保证合同的签订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为保证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另外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也能成立保证关系。


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


一个完整的保证合同除了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外,还必然包括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这四个条款。


1.保证人

大多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都非常乐意将夫妻双方列为保证人,最大程度上维护银行自身的利益。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也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同时,建议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不同于见证人,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和歧义,一定要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身份。


2.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约定“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保证人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中需要写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长短可以随意约定。


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范围

债权人既可以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对其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需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转让以及债务转让

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则,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的,保证债务随之转让,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或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除了征得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外,还需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债务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与作为“物保”的抵押、质押的显著区别在于:“保证”的信用基础是人,关键在于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而“物保”的信用基础是特定的财产。债务人信任保证人,从而选择特定的人为自己的债务作担保;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同意债务人指定的人成为债务保证人。只有熟知保证担保的理论基础、巧妙运用实务要点,防患于未然,才能不让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信任的小船说翻就翻。

金融业务团队是由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文担任首席律师,是智仁所从事资金借贷、公司股权、私募基金、金融犯罪、证券期货及信托保险等金融领域诉讼、非诉讼业务的专业部门。部门立足于”法律+企业”的服务特色、“五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论的战略定位。团队成员始终信奉“人,因梦想而伟大,因团队而卓越,因感恩而幸福,因学习而改变,因行动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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