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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国际】信托是什麽(一)

2022-07-31 0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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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随着让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日益嵌入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多种领域。基于人们认识信托、掌握信托和运用信托的需要,本文以简洁的语言和形象的描述,对信托作一个立体的阐释。

信托是一种舶来

人们在经济、金融活动中,比较熟悉银行、保险、证券,很多人对信托还是相对陌生,这也无可厚非。信托本身是一种来自国外的舶来品。信托起源于十三世纪中期的英国,直接的起源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宗教的发展,人们把土地财产赠奉给教会,教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需要一个第三方的中介性管理角色出现,进而产生了委托、受托、受益等复杂关系及权力义务合理分布的需要。随着英国司法界等的不断探索完善,一种具有信托雏形的特定财产关系与相应法律出现了;尔后,其以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传延,美国、欧洲、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多种形式在不断的充实和运用信托。中国解放前有信托机构及运用的尝试,重要的是1979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信托这个舶来品在中国大地上开始了真正的发扬光大

信托是一种制

信托尤其是金融信托,使人们从表象上感到它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运用及过程,但从本质上看,信托是一种源于英国而日臻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创造,《衡平法》,区别于当时英国的普通法,以公正、正义、良心为理念进行案例判决,并大量用于信托活动中,尔后在美国、日本等国进行了多种研究、深化和完善。2001年,,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应用

从法律本质上讲,信托是一项衡平法的义务,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处理它可控制的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强制实施这项义务……”。从一般理解上讲,一个独立”“两个分离,构成信托法律的突出特征。一个独立即信托财产一经确定,其就鲜明地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而独立存在;在此基础上信托财产的闭锁效应产生,即信托财产一旦设立,其就从法律上产生了强大的自我锁定效应,不因信托各当事人的经营及债务状况而被侵蚀

我国《信托法》规定,在受托期间,除非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受托人破产时其管理的信托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等等

一般财产经过信托关系运用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还具体表现为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这是从一物所有权分离出的双重性质。信托财产的受益范围、类别可以是自益,也可以是他益(即受益人并非财产所有者),进而极大地推进了信托运用的广泛性。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将相关利益惠及公共团体、社会大众、弱势群众、指定关系人等.进而产生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特定信托等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体现。信托财产的委托人虽具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一经受托人接纳其运用后,受托人即可在不违背委托人总体信托目的的前提下,自主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使得受托人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及信托财产运用的有效性得以保障;尤其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和科技发达的今天,专业化、集约化的投融资能力非单一个体所能具有的

正是依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设立及运用,信托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独有功能得以体现与发挥,其旺盛的生命力得以延续。

(轉載自: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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