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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跳价”悔约 买房者如何

2021-04-07 06:21:26

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但业主因房价上涨而想提高价格,否则他不会转让房屋。张女士是哈尔滨公民,几天前遇到了这样的坏事。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明显复苏,全国各地的房屋销售纠纷也逐渐增多。采购合同应如何签订?签订合同后,房价涨跌,买卖双方可以随意“忏悔”吗?买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价上涨

业主的“价格上涨”不能玩“输球”。

据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案件司长关可欣介绍,2015年10月,哈尔滨市民张女士为孩子们上学,提前买了一套学区房屋。通过互联网上有关房屋供应的信息,她喜欢徐先生出售的房子。

看完房子后,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的总价是630000元,因为张女士一次付不出全部房款,但她也担心全额付款后房子会卖给别人,所以双方同意张女士提前支付200000元的首付,徐将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剩下的房款。徐女士和张女士合作办理了搬家手续。

然而,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该地区的房价就上涨了。徐先生觉得房子的价格很低,所以他找到张女士,要她付五万元购买,否则他不会卖给张女士。

张女士说,由于合同是以630000元的价格签订的,所以应该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而且不同意加价。但是在那之后,张女士也担心她买不到房子,所以她很快就筹到了房子的钱,并且提前付了钱。12月初,收集房费的张女士打电话给徐先生,说她会付房费。徐先生说我没出城,过一会儿再谈。看来是12月30日的最后期限,但徐先生一直未能到场,自12月29日以来,张女士一直完全无法联系到徐先生。

一周后,张女士认为自己遇到了欺诈,想知道是否要报警。此时接到徐先生的电话说,由于张女士未能按时支付剩余的房款,这构成违约,双方的购房合同已经终止,允许张女士保留银行卡号码,并将200000元的首付款退还张女士。

  取消仲裁

买方的上诉得到支持

面对卖方的这种行为,张女士根据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要求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在庭审期间,张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双方同意为双方的真实意图支付630000元人民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如短信和发送给徐先生的电话录音,证明她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在积极要求支付房款,并证明徐先生一直在逃避这样一个事实:他没有违反合同。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徐先生承认了这一点,但他认为房价上涨是情况的改变,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合同应该终止。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合同表明买卖双方的真正意图是买卖房屋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她无法支付房屋费用,因为她找不到徐先生,根据他的说法,张女士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遵守合同的终止。

最后,仲裁庭裁定,徐先生继续履行出售和购买房屋的合同,并在收到张女士剩余的购房款后,积极配合更改房屋名称的手续。

  律师提醒我

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律师兼教师杨戬表示,二手房纠纷的高发主要发生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改变影响交易价格时,二手房交易市场一般是卖方违约。

从法律角度看,在违约情况下如何获得公正的判决,取决于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的比较和证据的支持。作为买方,一旦卖方违约,就需要根据卖方违约的不同阶段加以考虑。

杨戬举例说,根据法律,“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目标金额的20%”。然而,在二手房购房合同中,很少有存款协议达到法定上限,一方面,大多数购房者不愿支付过高的定金,而另一方也参与交易担保和资金准备工作。“事实上,买方较高的押金是保障权利的更好保证,当然,买方必须确保没有违约,否则很容易将押金没收给卖方。”

此外,购房者不应信任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二手房卖家)的宣传材料中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口头承诺和重要内容,必须在合同中确定,以便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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