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烟台市2016年调整了住房公积金存款基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为各单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调整内容
(一)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按照2015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工资构成条例”计算。
(2)2016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存款基数执行标准为:最高存款基数13145元;莱阳市、齐夏市、海阳市、长道县最低存款基数为1450元,直辖市和其他县区1600元。
(三)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调整程序
各存托单位应当将基准号调整表复制到存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在批准存款基础后作出要约声明,同时提供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面报表。
经各单位批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基数,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能签字的,应当出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委托书(登录网站:http://www.ytgjj.com下载)。存款基础不按规定口径调整的,职工应当提出异议,由单位承担调整和偿还的责任。
每年最高、最低基数的职工,7月调整存款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