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财经> 第三方支付意见稿伤害了谁?

第三方支付意见稿伤害了谁?

2021-06-29 14:16:52

。与去年的版本相比,今天的版本在精神上实际上是一致的,没有太多的偏差。与去年的版本相比,它也稍微宽松了一些。例如,一些创新支付,如QR代码支付没有包括在管理层。确切地说,这里还有很大的空间。去年,除了极其激烈的配额外,还有QR码支付。今年在这方面留下了一个漏洞,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去年进入支付账户时千万不要提四个字,今年我的信用卡可以不受限制的,这些都比较适中,符合实际做法。

但即使如此,今天仍有很多争论。事实上,我可能读到99%的媒体解释,包括所谓的专家解释,基本上是不可靠的。我觉得主要的原因是,虽然每个人都参与过支付业务,但它太基础了,所以它似乎比较小,而且世界上比较基本的东西,相反,它会更专业,没有人从事付款和清算业务很长时间,根本无法理解很多问题,光学帐户系统估计很清楚,可能需要写这么厚的牛津字典书,所以,不是一般的学者,随便读一些笑话可以理解的东西,更不用说一个深刻的理解。

我一直觉得,如果不正确了解基本事实,便没有理由作出评论,也不可能讨论正反两方面的是非。因此,讨论本身必须回到企业本身的观点,这是很有价值的。不然的话,最后一群人就会骂一顿,最后没人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因此,我来到这里是因为我对这个方法有自己的理解。做我个人的解释,我不知道它是否正确。让我们在那个时候抛砖引玉吧。

  一、五千额度怎么够用?傻逼专家才问的问题!

第一个我想跟你理解的问题是如何使用五千配额。事实上,这个问题真的是胡说八道。大多数人被什么都不知道的新闻媒体所愚弄。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是,该管理办的所谓限额的前提是用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的限额。

  第二个是,如果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的时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办法,类似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就不受限额约定,任意金额都可以。

三是支付账户余额,在缺乏高水平的安全验证的情况下,是5000。

  (这里还有个规定就是对于一些小额场景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且单日累计不超过一千,可以不验证要素,直接支付,)

  这三个关系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要单独拿出来说一条,也就是说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账户里余额去消费的时候才会受到这个限制,并非是说你用任何移动支付都会受到限制,简单点说吧,你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时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额进行支付,是不会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实上,除了支付宝里的余额宝,谁没事会在这两个公司里放那么多的钱呢?而且从操作角度考虑,使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跟使用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直接输入密码,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老百姓压根不用去想五千够不够用的问题,因为压根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座的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何要把余款支付至上限。事实上,这是这种管理方法最核心的一点。当我晚上写信给我的朋友圈时,,这两个要点实际上都非常直接地指向了限制平衡的核心点:

这两个优先事项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定金,也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在系统内的转移。

  其实,这两个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标准的银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请银行牌照得了,没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个简单的比喻就是类似搬运工,就是把不同个人在A银行的钱搬家到B银行的账户上,全球这么多年来看,支付就是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而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后,市场出现了两个很明显的模式,性质就开始分化了。

一种模式是A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从A的银行取款,然后在银行账户中转账到B。虽然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但最终不会停留在第三方账户中,即使是这样,时间也很短。在银行的监督下,从始至终。国外BAYPAL其实就是这个模式,中国的微信支付实际上相当相似(微信有点复杂,两种模式都有,但微信定位更倾向于成为支付渠道,但也有余额管理,即零钱包)。

  还有一种模式其实就是A在银行的钱,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账户里,第三方账户会给A一个虚拟账户,你在这个账户里可以消费、买东西,可以转账,可以充值,可以买理财产品,,这个就是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账户,千万弄清楚,这个才叫支付账户。,而不会限制第一种交易模式。

如前所述,当许多人在这个账户中拥有一些钱时,他们可以从消费者交易中转移资金来购买和管理货币,等等。他就像建立一个自我生态系统。在包括转账在内的许多交易中,A在第三方账户中将资金直接转账给B。无论是基于消费还是转移,似乎已经实现了账户转移。事实上,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只有账户进行了分配,第三方在银行资金中支付,实际上没有变化,他只是调整了数量,A资金减少了,B资金增加了,然后A或B需要,在决定是否提取到银行账户,如果A、B不向银行取款,钱就已经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因此,问题是,第三方付款的身份是什么?这笔钱到底是存款吗?

从理论上讲,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资格接受存款。在发放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时,明确规定其依据的是支付技术,而不是资金的筹集。因此,从理论上讲,这些钱只能由客户暂时存入银行账户,。虽然最终是在银行,但实际反应的逻辑是,A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有钱。第三方支付在银行里有钱,银行中显示的客户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不是客户A,这意味着A实际上没有支配银行资金的权力,而实际的控制权在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以A的钱的安全性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人向挪用的资金支付而最终失败,则A将完全失去资金,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支付技术公司,而是接受存款的公司。事实上,在外国有一个恰当的名称叫做“阶级存款金融机构”。事实上,,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了规定之外,,不是因为定位非常模糊和尴尬,存款行为不属于支付行为,理论上,中央银行只能对支付行为进行管理。

在此可以强调的是,实际上,帐户实际上是在财务类别中,实际上,它仅在银行系统中被打开时才被称为帐户,因为它实际上可用于您,并且可以根据您的指令进行有效的规定。这是对所有系统的操作的核心基础,而且这里也有强实名的可重用性。帐户监督的第一个原则是了解您是谁,然后确认您的身份。您可以使用此帐户,但银行除外,事实上,您无法有效地使用非银行帐户资金的系统,即使您打开的帐户真的很丰富,您也不能保证您的处理中可以使用这些资金。

因此,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中的钱似乎都是你的钱,告诉你每天有多少钱可用。事实上,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项管理措施特别强调的是这笔钱,而不是存款,而是商业预付卡中的余额,它只代表支付机构的信用。如果支付机构有问题,可能会有损失,所以,付款帐户上的钱看起来就像你的钱,这并不意味着你真的可以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的在使用这笔钱,你无法控制。别以为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国内支付公司已经存在很多问题。许多支付公司利用大量客户不向银行提取现金形成的时间差,沉淀大量资金,进行其他用途,一旦出现一些问题,风险很大,,然后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最终产生很大的问题,于是采用了定额管理方法。强迫这些钱离开付款帐户。

  所以所谓的5000也好,10万也好,20万也好,都是指的是这个支付账户里的使用限额,并不是说你不能移动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你的银行卡直接使用,压根不会影响,也不会增加复杂难度,因为余额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绑银行卡的,事实上,,很多人说无法网购了,无法买东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无法在你的第三方账户里停留太多的钱而已。

这也对支付账户作了两种区别,一是通过强实名认证,可以是一个全面的支付账户,另一种是一个非强有力的实名认证,是一个消费支付账户,确切地说,前者可以平衡财务管理,但也可以转账资金,后者只能消费,转账只能给我。

  讲到这里,第一个不允许支付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大家应该都明白了,本质是保证客户资金最终还是能在银行体系内,确保资金安全,很多人问,难道银行就不出问题了,这里要区分一个点是银行出问题至少还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但是支付机构出问题是不受保护的,他只是个商业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机构去。

  二、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这个其实也不是不让转,事实上从央行角度来看,一年转账额度20万,基本上应该能符合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从央行指导意见里,明确规定了所谓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额需求,一定金额以上转账直接绑卡交易就可以了,并没有增加太多的繁琐难度,所以,体系内转账对于个人的影响其实是有限的,这个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账户利用体系内转账的便捷方便,变相使自己成为了一个清算机构的行为了。

其实,这种行为涉及很多方面,最大的问题其实是两个,一个是让资金流出银行监控,使资金进入一个相对不透明的盒子,很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带,、反恐都是非常严厉的法律法规,对国际资本实名制的要求也很高。毕竟,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转移是一个薄弱的实名制,它是通过与银行进行多层次的信息交易验证来实现的。这一薄弱的实名制的存在,很难保证资金的走势能得到有效的监控,。

,大家就会发现国内目前还算是比较宽松的,在国际上这个法律极为严格,,一次性被罚款几十亿美金,通过大量的非实名账户进行来回交叉交易,最终把在一个脱离银行体系内的黑匣子里完成,这种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事实上,国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祖先贝宝汇款也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和领域,一般都会要求在银行系统中实施,至少所有数据交易都可以重新银行查询,甚至在国外第三方账户中,也不允许有,只是简单地完成渠道要求,但事实上,国内情况是,银行不知道交易情况,不知道,都是由第三方牵头完成的,这种银行对转移交易情况不能进行明确的认识,不能持续,。此外,巨额转帐资金已不再在银行体系中实现,但社会实际交易的存在,最终会减缓货币周转的速度,也会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很大的问题。因此,国际收支转帐交易在制度上已经被淘汰,从我个人的感受来看,其实迟早是不可避免的。

三,谁受伤了?

  第二我们来谈谈,到底谁受伤了,这个问题才是关键点,我前面只是说,绝大部分专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够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为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基本感觉不到,唯一影响大点,就是带有余额管理功能的一些产品,但是基本上也不会影响太大,例如余额宝的交易完成,我感觉实质性影响有,但是通过阿里网商银行的设立,以及机构对接直联的方式,应该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响。所以,这个方案在大面上的影响其实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众层面基本可以说是无影响,那么到底谁受伤了呢?

最受伤害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很多有抱负的第三方公司都收到了巨大的挑战,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非常悲哀的商业模式,对于现场应用来说,在两个占主导地位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可能很难找到一条可能的出路,,不知道如何评论。我对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几篇文章中也写道,我不太同意支付行业本身有太多的成功,特别是去读文章(2014年的文章<我看过微信和支付宝战争>,2014年的书<支付革命>),这不是失败。

我想强调的是,第二个非常大的受害者实际上是P2P。目前,该方案对P2P的影响仍然很大。,但事实上,现实似乎非常困难。让我们先来看看原始P2P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应用。实际上,通过系统设计,大量的支付公司已经为P2P建立了一个管理的账户系统。大量投资者的资金进入托管账户,然后每个人都有一个虚拟账户。对于P2P公司来说,托管账户也是一个虚拟账户。当筹集到资金时,第三方付款会按照p2p公司的命令将资金存入指定的借款人公司。

  这个概念里,其实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话,P2P公司可能就无法开设这个托管账户了,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了,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投资额度最多是不能超过20万的,所以,事实上投资的行为就必须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再募集期满之后,,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了通道型支付了。从而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着不再可行了。

  这里很明显的结果,先说坏的说的话,坏的结果就是原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是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其实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内部交易的,这种不涉及银行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会很低,但是这个文件出台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的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了,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这个时候,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举例就是过去一个人投资一千万,只要充值一次以后,在支付账户里余额就是一千万,只要不提现到银行卡,那么支付清算成本就会很低,现在的话,因为最高只能20万,意味着超过20万以上部分的投资赎回,都必须过银行,从而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这个问题会极大的增加业务成本。

  那么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还款为什么经常能及时到账,比银行服务还好,事实上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个不是很公平的竞争,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为了变相的清算机构,A银行转账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无非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成本很低,且相对方便简单,而银行之间交易则是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时间限制,所以,反倒障碍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银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跨行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

如果从理论上讲,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由于该方案取消了第三方付款代管模式,第三方支付最终只能开设临时返还账户,筹集资金后,需要将资金直接转移到银行,银行根据相应的监督或托管协议将资金分配给特定借款人的账户。这使得P2P平台的开发过程至少在理论上更加规范,进一步降低了平台接触资金的可能性。对投资者的保护确实得到了加强。事实上,。在该文件中,P2P被提出要求银行托管。因此,它也为本草案的协商提供指导,以删除由第三方支付的付款帐户。只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个人关心的问题有两点,一是银行是如何决定开展P2P托管的,二是托管成本有多高,现实的情况,我觉得都不是很乐观。因此,这也是目前对该计划最大的阻力,解决起来并不容易,计划的落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能否及时跟进,如果银行像以前那样缓慢,那么该计划可能难以有效实施。相反,它很快就会落地。

一般来说,就上述情况而言,该方案对P2P平台的影响既有优势也有缺点。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它。一方面,它阻碍和淘汰了大多数实力不足的公司,为市场的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利因素是银行的声音越来越大。对于竞争激烈的竞争对手来说,这肯定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另外,由于银行效率相对较低,审慎管理会大大降低P2P的业务效率。P2P今年将迎来一场大洗牌。

第四,我有一些个人的建议。

从我个人的感受来看,这次股市崩盘后,,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2013年,当我在温州发言时,不久前我把它关掉了。我说:

  “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更大的风险不确定性,扶持互联网金融也好,重视互联网金融也罢,都不能忽视风险,我们温州应该是吃了苦头,过去一直自豪金融为全国先,现在可能有点郁闷,金融本身是把双刃剑,好的时候,可以极大促进经济发展,不好的时候,反倒会拉经济下水,跟经济的关系也是互为因果,最好是匹配发展,过快,过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机构的本质其实是扩杠杆,回到最后都是玩人家的钱,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金融确切的说是没有回头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条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国次贷危机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好事情么?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带来的风险扩散就越大,体系规模就越容易起来,从而产生更大的冲击。互联网某个意义讲,核心还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虑这个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经济的发展,否则互联网本身也会是一把双刃剑。一个节点的风险,通过互联网会极快的容易传播开来,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必须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互联网的本质是更开放,更包容,反过来说也更激进,讲究速度更快,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有句话,就是唯快不破,什么都讲究快,不考虑未来,做了再说,规模快速起来再说,这个确切说,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讲究的是稳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谁活下下去,才是王道,两者在思想上差异极大,目前互联网情绪高涨的背后,其实是缺乏了对风险的敬畏,我们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长,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坏的。

此外,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温州要发展网络金融,首先要考虑引入一定的行业标准,然后在此标准的前提下,如何加快和挽救网络金融的发展。价格会更低。不要盲目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网络金融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允许子弹飞行的状态,金融的追求最终迫使一大批从业者变得比真正从事所谓的包容性金融更为野蛮。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不等同于包容性金融,我们过去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包容性金融,即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其实效果不是很明显。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包容性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系统、多部门、多层次支持的综合性学术命题,单一的、不受约束的网络金融发展是不可能进入包容性金融领域的。

  我一直说,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灵丹妙药,也没有一招鲜,需要脚踏实地的,在一定框架体系内均衡发展,协同发展,,所以,,我个人感觉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就知道这个意见稿是迟早的事情,无非找合适的点而已,到了今年,指导意见出台,而且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认知也达到一个水平线上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太多的反对声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们也要反过来看一些问题,就是矫枉不能过正,前两年没有节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动下的结果,那么现在突然要来个急刹车,我个人感觉这种型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实上带来的危害会是更大的,总体感觉,央行这个意见稿对第三方和P2P的两个关键性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打击过快过猛,最终的实践效果不会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觉最好的办法,其实还是慢慢清理,设定目标,分期实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给相关机构一定的时间能进行自我升级或者自我清理的时间,或许效果应该会更好,具体的一些意见就不提了。那是业内专家真正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我这样的无业游民去想的事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