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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互联金融规范发展前景如何?

2021-10-12 13:16:00

互联金融规范发展前景

如何?


      ,。,;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P2P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制度建设开始形成体系。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を项整治。接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公布整治细化方案,17个部门参与了专项整治行动。

       纵观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发展过程,由于主客观条件准备不足,造成了一定的市场乱象。但是正如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一样,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也将是必然趋势。相信经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优胜劣汰,规范提升,互联网金融必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可以预见,专项整治成果最终还会落实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明的方向。

       第一,《指导意见》明确了互金行业的官方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还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可见,,应对基于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而导致的新的风险特征保持高度清醒的认识。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等、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中国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P2P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制度环境的规范和支持,。

       第三,强调“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指导意见》中明确出,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终是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展普惠金融的概念,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显然是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目的,未来可能以此为出发点,。

       第四,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此次《指导意见》中强调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通过新三板或创业板对接资本市场成为可能。

      第五,明确网络借贷合法地位及中介性质。《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P2P,主要是明确了P2P网贷平台和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强调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明确银行第三方存管的主体地位以及需及时充分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为网络借贷P2P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六,对互联网支付进行原则性规范。《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进行“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和“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的原则性规范,明确互联网支付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指导意见)之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互联网支付应回归通道业务,“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通过将支付帐户分为“综合帐户“并分别对两类帐户的验证身份方式与交易单日累计金额、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做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职能的正式终结。

      第七,明确股权众等的公开性与小额性。《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公开”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明确了其公开性和小额性,从相对具体的层面将股权众筹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公开、,从“公开”角度看,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等融资是区别于非法集资的主要分界点:而“小额”主要区分于传统的PE、VC,不仅涉及投资入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小额分散式的融资特性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

       第八,明确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责任义务。《指导意见》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对于该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区分、界限等未有明确,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并强调“不能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第九,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还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申请征信业务许可”。结合此前发放的个人征信牌照,互联网征信业务有望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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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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