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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从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看家企混同风险治理

2021-10-07 16:27:53



【摘要】

家族企业目前仍然是一种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因为家族企业由家族与企业两个系统叠加而成,妥善处理家族和企业的关系是家族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基础。非制度化管理等因素往往导致家族企业治理的问题也普遍存在,其中以家企混同最为典型。本文拟以家族企业生命周期为轴线,探讨在不同阶段家族企业面临的家企混同的法律风险及其治理对策。


初创期:家族企业“以家发端”,财产混同风险突出


家族企业通常“以家发端”,即创业资本往往来源于家庭或者家族。因此,家族企业的股权通常由创始人全部拥有或由家(庭)族绝对控股。而这一阶段,家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产品单一,易于协调和组织内部活动。该阶段,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均为企业主,属于典型的业主治理。这一阶段的家企混同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风险则主要表现为因为财产混同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出资阶段,企业主及家族成员作为企业的发起人、股东或高管,常常面临各种出资的责任与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企业主或家(庭)族成员作为企业股东对企业出资不足或以瑕疵权利出资,在企业的设立出资阶段,股东和发起人可能受到公司和债权人的挑战;企业增资的,企业的董事、高管也可能面临不作为的风险和责任。


其次,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上,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常采用一人企业和“夫妻店”的形式。如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达到这个证明目的十分困难。此外,很多企业家在创业之初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两人所有;或名为夫妻两人股东,但实际上是由其中一人出资经营管理。实践中,如果是夫妻股东的结构,夫妻公司往往和家庭混同在一起,容易出现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失去“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双重保护。因此,公司的人格独立是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一人公司或“夫妻店”的股权结构设计有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丧失,从而年对企业主个人和家族财产造成损失。


此外,家企财产混同也会引发税务风险。如家族企业经营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企业主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或将公司资金用于股东个人购买车辆和个人房屋的情况。此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初创期的家族企业,股东、家庭成员应与公司保持适当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财产真正交付公司;另一方面,股东和家庭成员都应该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区别对待。


成长期:家族企业“依家发展”,债务风险增加


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于是产生了各种对外融资的需求,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在债权融资过程中,为争取更多优质资金,企业主往往主动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然也会让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面临债务风险。在企业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主为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资金,常常引入风投,签订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在企业没能达到约定的发展目标时对投资人进行补偿。此时如果企业在财务上仍然维持“家企不分”的状态,个人的财产将受到更大程度的牵连,同时企业主自身想要退出也十分困难。例如,俏江南在2008年融资之时就与投资方明确约定,因为非鼎晖方的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或者俏江南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鼎晖有权退出“俏江南”。退出方式为,鼎晖将股权转让给张兰或张兰认同的第三方,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及以减少股东数。正是因为这个条款的约束,俏江南只好加速自己的A股上市进程。但2011年A股上市申请提交之后,。俏江南A股上市失败之后,鼎晖要求张某高价回购股份,双方之间的矛盾爆发。2013年11月,CVC通过甜蜜生活美食集团收购了俏江南82.7%的股份。2013年底,张某主动辞去了俏江南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职务,不再参与俏江南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仍持有13.8%的俏江南股权。张某一手缔造了“俏江南”,最终却落得净身出户的结果。


对于上述融资过程中的财产风险的防控,主要是实现对企业主个人及家庭财产的预先保全和传承,避免未来发生的债务风险。具体为通过避免家族财产和企业财产的混同、设置经营债务的防火墙、将企业家从企业的债务中剥离出来。实践中可利用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工具,将企业家的特定财产独立出来,达到隔离的效果。例如,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隔离机制使任何家族成员个人的能力、债务、离婚、意外等均不会导致家族财富受损,从而实现财产的预先保全和传承。同时,信托财产又独立于受益人存在,因此,受益人的婚姻状况、债务情况都不能对信托财产产生潜在威胁。即使受益人因婚姻变动被迫分割财产,或被债权人追索债务,受到影响的只是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那部分收益,信托财产本身不受影响。此外,即使受益人负债严重,除非委托人同意,也不得提前提取收益。因此,家族信托可以在保证预先财产保全基础上按照企业主的意愿实现长久的传承。


成熟期:家族企业,需“避家而治”


随着企业发展,更多的家族成员开始加入家族企业。由于参与企业事务家庭成员增多,家族企业治理较初创期相对复杂。亲情与制度的冲突开始出现。此外,因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创新能力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企业主并非必然拥有这样的能力,因此非家族经理人大量进入企业。这一阶段,家企混同的风险依然存在。比如,介入企业的家族成员来自不同的家族分支,对其他家族成员的管理方式和战略有不同的想法;再如,一些家族成员既是企业股东又参与经营,另外一些家族成员仅仅持有家族企业股份。家族和企业不同价值取向形成了新的治理难题,如何分配家族企业股权、家族企业分红政策、家族利益冲突解决、家族使命和愿景等等。成熟期的家族企业如不能有效的实现“家商分离”,则会面对如下的风险,一是家族企业僵局风险,即家族企业股东由于意见不同而陷入“公司僵局”,二是因为缺乏家族治理而导致家族内部的冲突。家族作为企业的拥有者,为了企业的发展会全情投入,家族成员对于家族企业的治理经验也会在家族内部实现传承,且对家族的产品和服务有天然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这些都为家族促进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家族企业也往往比非家族企业存在更多的变量和不规范的因素,,可通过制度化方式有效控制因家族内部的产生的各种变量对家族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最大程度发挥家族内部凝聚力和使命感,为企业长久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本阶段,为避免家企混同,企业主应该同时着手进行家族治理,对家族成员进行有效约束,。


此外,要想实现家族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还需实现企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首先,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家企混同”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财产的混同。因此,在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上,对于资金活动的控制至关重要。其中,企业的资金营运机制是保证资金运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基础,应设计严密的流程进行控制。其次,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和监督机制。家族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整体的组织机构设置,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权责分配具体落实到个人,细化责任追究管理控制体系。最后,积极发挥董事会、监事会作用。企业的正规发展离不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企业应积极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家族企业治理的质量和水平。


【结语】


中国的家族企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与家族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由此导致“家企混同”的风险不容忽视。无论在哪个发展阶段,尊重企业的独立性以及平衡企业与家族之间的关系,是治理“家企混同”风险的关键。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引进科学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家族适当剥离后分别进行全面的制度化管理,实现家商分离、避家而治。



作者简介:柏高原,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信托、公司业务。

京都信托长相伴,家族传承恒久远


京都家族信托律师团队著作


07/14.2015,韩良主编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全面研究和介绍家族信托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的大量观点、方法、案例来源于写作团队在家族信托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积累,具有较强理论性与实操性,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07/14.2015  高慧云主编      本书是一本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进行全面研究和介绍的著作,主编为京都律所金融部财税法高级顾问高慧云教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从金融创新业务的新视角,针对私募基金、家族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并购等金融行业的新问题结合税收进行研究,理论和实践并重。


07/14.2015      韩良主编       本书是一本对并购基金法理与案例进行全面研究和介绍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并购基金是我国VC、PE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目前实践远远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业界急需并购基金法理和实践的研究成果。


《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手册》 07/17.2015   本书是对大型港口上市企业进行系统法律风险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分上下两本。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师生共同组建,由燕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于上市公司和大型港口企业的具体实践,以相关业务为主线,对公司法人治理与股东关系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公司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设备和工程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卫生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法律风险分析与识别,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精析》 07/16.2015,韩良主编,本书是一本对非洲商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其写作团队主要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与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构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于商事法律制度视角,选取重点国别系统的介绍了非洲的境外投资、商事组织、金融、税收、劳工、矿业与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法理与案例精析》 07/16.2015  韩良主编,本书是一本对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与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三个方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所涉法律主体、基础资产、特殊法律实体、破产隔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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