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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主城区限购:非本市户籍限购一套 首套首付提高至30%

2021-09-22 07:01:14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新华区云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宅属性,遏制房价过高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通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是增加土地供应

(一)继续增加房地产用地总量。第一,在不久的将来,另一批商业和住宅用地挂牌转让。第二,加快落实2017年土地收购转让计划,尽快完成商品房用地流转,形成商品房有效供给。三是制定商品房用地征收、储存、供应三年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的时机、规模和区域,稳定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绩效管理,对2013年以来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用地和未来批量出售的商业住宅用地按数量进行核实,严格查处未按时竣工和未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的调查和处置,是由于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征地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建设开发两年未开始的,应当免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积压、投机”行为。

二是加强住房保障

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快新建住房征收和补偿工作。在征地项目的最后阶段,加大征地力度,在7月底左右完成征地,尽快实现土地供应。今年确定的棚户区改革项目,征地完成后,征地供应。为加快保障性公寓建设的步伐,保障性公寓应与商品房同时建成。

第三,实行购房限制政策。

(一)本市非登记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暂时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包括新商品房和二手房)。

(二)本市登记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暂时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者出售房屋。违反上述购买限制的,交易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居民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增加至30%;购买两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增加至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继续暂停接受沧州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沧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并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挂钩。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制度。

第五,完善差别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委员会同意,对差别住房信贷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个人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为了改善生活条件,主城区内已拥有住房、没有住房贷款或相应贷款的登记居民家庭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以改善生活条件,申请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为改善生活条件,申请商品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在主城区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登记居民家庭,应当暂停发放商品房贷款。

6.严格的商品房售前管理。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审批制度.第一,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申报价格为合理指导.第一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显著高于周边地区同类销售标志的平均价格;没有同类销售项目参考的,参照同类二手房的价格。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项目前期实际销售标记的平均价格,前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如果前期销售净标记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的平均价格,则销售净标记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称为周边地区同类项目。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暂时不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申请预售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房建设局统一进行分配,做好预售项目的价格高低合理配置,确保房价不逐月上涨。第三,房地产企业办理售前审批后,必须到市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标明的价格记录。房地产企业申报后,应当按照创纪录的价格出售房屋、一套价格,并标明价格。擅自涨价、超标价的,依法查处商品房网标资格。

(2)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第一,房地产项目或者在建项目的土地被处理的,在全部展品被解除之前,整个项目不得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手续的,对正在建设的土地和建设项目不予补收。第二,如果投资于开发企业建设的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

七、大力整改规范房地产市场。

。各地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

(一)加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我们将开展各种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严厉查处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掩护市场爱惜销售、投机、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卖房”等。对房价上涨的楼价进行重点监测,并进行不间断的检查。为完善违法、违法行为的转移机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第一次有效举报,核实后予以奖励。

,防止投机炒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投机房产号码,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价差,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非法交易。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房,不得由代理人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法“换票名”行为。

(3)严格查处违法企业,将违法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及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公开。对未多次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住宅建设部门列入黑名单,降低资格,限制沧州市境内商业住宅用地招标的参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多次变更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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