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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哈尔滨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2021-02-27 13:01:50
时间:2015/05/28资料来源:荣360

  为保证困难群体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近日哈尔滨市政府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规定,借款人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按银行规定等额本金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扣划后余额部分由贷款银行发给借款人。

以下<通知>全文:

                                  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保险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社会事务局及其指定的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组织实施我市困难群体贷款。

  第三条贷款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金融机构。

第四条贷款的性质。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由贷款银行提供,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寿险中断付款人贷款支付老年保险费,贷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获得基本养老金待遇偿还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和因下岗失业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第二章辅助性贷款的使用、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的使用。保险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贷款限额。根据“自由职业者缴费规定”,贷款限额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养老金保险费总额。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从发放贷款之日起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从领取养恤金保险待遇到贷款结算)。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调整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辅助保险贷款的贴现、风险承担与偿还

第十条贷款利息扣减。政府对在宽限期和宽限期内未能及时偿还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支付利息。辅助保险贷款的贴现率,按年度预算每月分配给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贷款银行由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每月支付。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贷款额度适当安排风险准备金,最低额度不低于10万元。在年初将风险准备金拨入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户。借款人在宽限期死亡的,本人贷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偿还贷款银行;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偿还期间死亡的,本人贷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扣除已领取养老金的余额,一次性支付贷款银行。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偿还,每年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还贷。借款人可选择以下办法:

(1)自收到基本退休金的月份起,借款人须按银行订明的同等本金按月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有提前偿还贷款的能力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但应当在还款前三十日内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在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后,可以向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提供贷款。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借款人必须先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障机构可以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助保贷款终止及养老金发放

第十三条贷款终止并提前收回。用人单位再就业或者有能力支付费用后,借款人可以提前申请终止贴现贷款的支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提前还清贷款,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约定期限内剩余的宽限期利息由金融承担。

  第十四条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贷款银行代发。银行按时足额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金全额拨入具有贷款银行银联卡功能的社保卡账户,贷款银行再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发给借款人。区民政部门依据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出具的该人扣款后实领养老金数额,作为计算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

  第五章助学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程序。愿意向市人民社会局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的辅助保险人员。市人民社会局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对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的资质进行审核,计量其缴费情况和还款条件,并按照贷款条件签发辅助保险贷款审批表格;社会保障机构批准支付养老保险费;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和转移支付费用;财政部门每月由市人民和社会事务局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对贷款情况进行审查,并将资金贴现资金汇至银行。借款人领取抚恤金待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每月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借款再次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之内,按年度分次办理贷款缴费时,持原《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放款业务。

  第六章辅助保险资格年检

第十七条资格年检。第二年十二月至二月,市人事局职工托管中心对去年办理保险救助贷款的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条件,贷款可以继续处理。

第十八条暂停发放贷款。在年度审查期间,不需要申请保险贷款以改善经济状况的人员可以暂停发放保险贷款。

  第七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贴现贷款由贷款银行、人民团体、金融、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市人事局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贴现风险准备金预算基金,审核贷款人员资格,计算支付、处理和还贷期限,并将贴现和风险准备金转入贷款银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贴现资金、风险准备金,监督贴现和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地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市社会保障局负责批准应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在贷款期限内或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期间,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人死亡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贷款银行负责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保险贷款应当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社会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以骗取补贴资金。以各种方式虚假报告,骗取补贴资金,经核实后,保险贷款本息将收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助保人员办理贷款贴息业务,市人社局、市社保局、贷款银行共同参与,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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