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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09-14 06:37:10

本期为“信托小课堂”第 05 期,预计共 50 期。

内容 | 渤海信托审计法务部

策划 | 渤海信托人力资源部


信托小课堂

TRUST


摘要




信托项目存续期间,,由于信托经理未能及时查询融资人的涉诉情况,所以未能将相关涉诉信息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若最终信托财产受损,受益人或可以信托公司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未尽到谨慎有效管理职责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为由,起诉信托公司。


案例简介


某事务管理类单一信托贷款项目,期限两年,风控措施为融资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但是信托经理未向委托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也未在季度管理报告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经审计发现后,要求信托经理向委托人发送风险提示函,说明融资人这一情况,并请求指令,并在季度管理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描述。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从侧面可以说明,融资人财务状况可能出现了问题,或导致损害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此时,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最终若信托财产受损,或被认定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责任履行存在瑕疵。


风险提示


信托经理要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期及时查询融资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涉诉信息。发现重大事项及时向委托人发送风险提示函,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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