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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保险+信托模式在中国如何实现创新?——下篇:保险+信托里的那些旁门左道与名门正派

2022-08-20 06:19:00

安杰法商

-- 助力财富管理与传承


写在前面

在本文的上篇中,我们一起厘清了“保险姓保”的必要性,。在上篇的结尾,我们提到19号文其实是134号文的“续集”,19号文明确了回归保险本源的方法之一就在于 - 规制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那么保险与信托的结合到底是否为产品设计的异化呢?



 中国信托家的老大老二和老三


根据法学界泰斗江平老师主持立法的《信托法》规定,信托家族有营业、民事和慈善信托三个兄弟。营业信托是目前68家持牌信托公司的主业,到个人投资者这个层面,不妨理解为理财产品的一种,由银行代销,国家有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而我们财富管理律师花心思最多的是家族信托,它是民事信托,内涵是一种事务管理,保险+信托中的信托原本应该也是这种。


民事信托在现实中有着合同、公司等其他财产法制度所不能替代的重要的财产管理功能。国内客户接触民事信托,有的是海外上市在顶层设计信托持股,防范婚姻破裂冲击或者股权分散;也有的是移民客户,发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继承是个深坑难关,遗产税更是噩梦,于是在移民前和移民后利用信托进行传承规划和税务筹划,这波信托运用者可谓富豪家族,民事信托进入市场便被广泛称为“家族信托”。其实它不是超高净值人士的专利,普通民众,甚至年长、残障人士,也可以适用信托工具管理和分配自己的财产。比如在日本,面对老龄化社会,存在着较为发达的养老院信托、特定赠与信托和不动产管理信托,这些信托模式针对的受益人为欠缺财产管理能力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帮助他们解决了财产管理的难题,又保证了受益人能有稳定的生活质量,实现了这些特殊人士的福祉性需求。


保险+信托的美国前世


所谓“保险+信托”的模式,追根溯源其实要回到20世纪美国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缩写为“ILIT”。所谓的ILIT通俗地说,就是被保险人通过设立信托来持有保单,将寿险保单的所有权转由信托来持有。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把保费经由信托缴纳给保险公司的方式实现了转移资产的目的,使得在遗产继承发生时,应税财产数额减少,从而达到了对遗产税提前筹划的节税目的。


此种模式,打通了一种合理节税的道路,让保险除了保障功能之外又多了一层税务筹划的功效,设立和运行得当,还能享受税务延递甚至是免税的巨大优惠。

 

保险+信托的大陆今生


市面上最常说的是保险金信托,但它只是保险+信托的一种模式。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交付给信托受益人。在这个意义上,主要利用的是信托在分配上的灵活性,通过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条件向哪些人分配,进行相应的激励或者行为约束。


美国的ILIT简单的说是信托投保,大陆尚未开征赠与或遗产税,暂时没有美国ILIT节税的应用场景。但是信托投保有很多其他优点,比如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在移民税务筹划上,就更有资产代持所不具备的优势。


加了信托的保险就一定避税避债?


无论是昔日的美国市场,还是今日的大陆市场,都有对信托万能的过度宣传。

 

西方百年信托发展史,其实就是民众和政府斗智斗勇、个体和制度角逐平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信托制度得以发展、演进、迭代。境外的家族信托已经发达到可以用类型化名词来指代它量体裁衣时的本质,比如不可撤销信托、生前信托、遗嘱信托、备用信托、酌情信托、防败家信托、外国委托人信托等等。

 

加了信托的保险是否一定避税避债,这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探讨一个信托架构是否具备资产隔离功能,本质就是权衡名义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平衡分配。甘蔗没有两头甜,常常客户既想要信托资产隔离的种种好处,又要求具备及其灵活的提取、清退权利,哪有这样一厢情愿的好事?

 

所有的资产保全安排都是取舍,要高收益就承担高风险,要资产隔离就要牺牲一部分灵活性。


保险+信托成功提升收益率?


保险从来都不好卖,在银行被当理财,在个险被夸大作用。保险金信托面世以来,集万千宠爱于一身。除了传承功能,很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A4纸演示迅速在保险之上叠加了信托理财的收益部分,大肆宣扬保险金信托的综合年化收益率。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

第一条  产品条款设计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细读三遍,你会发现,,正是前述大肆宣扬保险金信托超高收益率的情况,即所谓“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异化的模式还是异化的宣传?

通向未来之路


如前所述,某些合规意识欠缺的保险公司或个人利用保险金信托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在金融产品属性和收益率层面进行误导性宣传和销售。这不是产品设计的异化,而是宣传的异化。市场对家族信托本就陌生,这些鱼目混珠的“伪”保险+信托宣传如果不加以整改,会让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的明珠再度步保险被误读的后尘。

 

如前文所言,民事信托制度本身就有巨大的需求,保险资产的配置是必不可少的,保险与信托的融合,诞生于财富传承的规划中既需要保险的保障功能做风险对冲,又需要信托的结构去做财产管理,二者珠联璧合才能兼顾投资、保障和分配事务打理的需求。这里面信托的努力方向,应该是资产隔离、事务管理和分配的功能。至于投资功能,并不必然和受托人绑定,完全可以是另外一套投资逻辑和决策。唯有如此,保险+信托才能走得更健康、更长久,。


结语

 

在理解了保险与信托融合的关系后,留给财富管理从业者的想象空间也变得极大。中国究竟是效仿美国信托驱动保险的模式,还是跟随日本保险带动信托的模式?面对私人客户千变万化的需求,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以及创新。市场总是逐利的,但资产配置却必须是理性的。只有厘清了基本的概念,把误导性宣传清出赛道,才有机会创造属于中国自己的保险+家族信托的融合创新的繁荣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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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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