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托资讯> 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2022-02-26 15:59:28

为支持我省金融业创新发展,打造丝绸之路金融中心,发挥财政对金融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金融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金融业做大做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资本金投入。省财政采取股权投入等方式,对国有和国有参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来陕落户。对在陕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等,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用于营业网点建设。


    (三)优化金融业布局。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空白县(不含区)增设机构,满足实体经济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需要。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其空白县增设机构的,每增设一个省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


    (四)积极吸引各类金融人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知名投资机构来陕设立基金或机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他机构不超过3人)给予一定奖励。


    (五)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评价激励机制。设立金融贡献奖和创新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陕西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六)鼓励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省财政出资与中国政企合作基金公司合作设立陕西中政企合作基金,首期规模45亿元;采取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投向陕西省内的PPP项目,为项目增信,引导金融机构支持PPP项目建设。


二、发挥财政职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七)调整收入分享比例。从2018年起,按照“保基数、分增量”的原则,将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现行的省级固定收入调整为省与市县共享,实行省与市县按30:70比例分成,同时,将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下放市县,调动市县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的积极性。


    (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九)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逐年增加各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规模,,推进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面、提标;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开发新险种,从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更好服务农业发展。


    (十一)支持试点“农保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基础,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的惠农贷款服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补贴。省财政按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


    (十二)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创新。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3年期、实行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省财政通过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对扶贫小额信贷本金或利息产生的不良金额,由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照7:3比例分担,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补偿金扣除。


三、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十三)支持建立全省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发挥行业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大对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鼓励各市政府出资设立和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增资部分,省财政将按比例给与支持。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含1亿元),按照新增资本金的15%予以支持;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的部分(含3亿元),按照10%予以支持;新增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予以支持。上述资金通过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注资参股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四)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市县财政负担10%,省财政按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省财政负担10%。


    (十五)推动建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和所在市(县)财政按照 40%、30%、20%、10%比例分担,省财政按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


    (十六)支持陕西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在陕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在综合考量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基础上,结合其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性要求的扣分处罚因素,对省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七)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县财政也要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担保收费水平,切实破解中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十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每上市一家企业,分别给予证监局、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增发融资,融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按实际融资额的千分之五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超过5亿元的,按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融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期限达到或超过2年的(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剔除回售选择权行使日以后年限计算)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存续年限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十)培育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定向增发的,融资规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鼓励资产证券化。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对金融机构承销并成功发行的地方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和公益项目资产等资产证券化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


    (二十二)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对首年度投资进度超过60%的、引入外省企业落户的、培育本省企业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运行效果显著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政府出资增值收益20%的业绩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天使基金设立,政府出资50%部分作为让利性出资,不参与基金收益分红,并以此为限先行承担投资损失;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


      、证券、保险、信托等相关机构。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金〔2012〕15号)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