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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论剑 | 李卉:家族信托对财富传承的优弊及产品实践性分析

2021-03-06 13:08:44

编者按: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日渐庞大,财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理财需求。家族信托在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方面具有资产保护、企业治理、子女供养、合理节税、慈善公益等诸多优势,然而,其在实践中仍旧面临诸多问题,国内家族信托制度无论在法律架构还是制度保障方面均存在缺陷。


在2017年12月9日至10日于南京钟山举办的“第三届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国浩济南办公室合伙人李卉律师以“家族信托对财富传承的优弊及产品实践性分析”为题,结合自身对家族信托的认识及实践中财富传承案例中对信托产品的运用,充分论证了私人财富律师在业务范围内灵活运用家族信托工具,在满足目标客户家族财富传承中的良好功用,并针对实践中的法律和制度缺失提出可行性建议。敬请关注。

 一、家族信托揭秘 

所谓家族信托,就是(超)高净值人士(委托人)将家族资产(现金、不动产、股票、家族企业股权)转移给受托人(自然人或者信托机构)持有,并同时指定信托受益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的要求、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实现财富的有效管理及传承。


在国外,家族信托的起步较早,其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510 年-公元前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但从历史沿革上看,信托的真正发展源于英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但最终导致土地法律所有权与英国衡平法项下所有权分离,在中世纪,,贵族、骑士出征之前会通过信托的方式将自己的资产托付给教会,自己的妻子和儿女从中受益,后来这种信托制度不断得以发展和日渐完善。1983年,英国颁布《受托人条例》,成为信托立法的根源。18世纪末19世纪初,信托制度自英国引入美国并逐步完善。明治维新后期,日本开始引进信托制度,强调法律对信托行业的规范和约束,在家族信托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法律的完善、制度的规范、架构的创新,目前己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操作规范。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洛克菲勒家族、、普利兹克家族、戴尔家族、比尔·盖茨、兰星集团李氏家族等均通过家族信托的形式管理财产,实现财富传承。


相比较而言,中国信托法历史相对较短。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信托法》,信托法律制度正式引入中国,2013年被称为“中国民事信托元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被认为国内首支家族信托产品,随后,招行和外贸信托合作发行国内首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2014年,在经济下行、竞争加剧及政府的推动下,信托业步入转型发展阶段,8月4日,,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这也是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首次在正式法规文件中提出“家族财富管理”的概念。在此之后,国内68家信托公司,其中上海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纷纷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办公室,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财富的家族办公室落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也参与其中……总之,经过两年多的发展,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多元机构参与的竞争格局。


然而,与欧美信托法律制度相比,国内信托发展仍不成熟。国外信托产品从现金、房地产、企业股权、艺术品、游艇等多种多样,范围广泛,且受托人多为发展成熟的家族办公室,通过专业团队为委托人提供定制化的信托服务。而我国,由于信托法带有明显强制法意味,与家族信托的“自由”价值理念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信托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另外,信托业长期以来专注于资金类财产管理,信托配套制度未能及时构建或完善,以至于房产类、股权类资产等作为信托财产的有效性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制度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家族信托的功能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一) 家族信托——源何“富过三代”?

1. 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规划。一方面,通过对家族企业进行家族信托的设计,可以避免传承到二代、三代、四代时因股权分散而导致家业败落,充分保障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和话语权。企业创始人去世后,家族成员如果分别继承企业股权很可能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从而使家族逐步失去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但如果设立家族信托,则即使企业创始人突然离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动,充分保障家族企业的股权稳定,有效避免创一代突然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给企业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委托人通常在信托契约中约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转让等条款,保障家族股权的整体性不会因家族成员纠纷而受到影响。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有效避免传统继承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一次性将资产、企业的所有权交接给二代继承人而“败家”的风险。


香港利丰集团最早于1906年由冯柏燎与李道明先生在广州创立,冯柏燎去世后,李道明退出,在去世前,冯柏燎将利丰控制权交给次子冯慕英,股权分给十几名子女,冯慕英去世前又将控制权交给三弟冯汉柱,股权分给其七个子女,冯汉柱重病后将美国两儿子冯国经和冯国伦叫回继承家业,兄弟俩回国后才发现问题棘手。利丰集团经过三代分配,股权非常分散,散落到35个堂兄弟姐妹手中,并且因家族股权分散还导致企业内部产生一系列腐败问题。后兄弟二人只好向香港好几大银行贷款80亿港币公开收购已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利丰的股票,最后完成利丰退市,再按退市股价追加80%的溢价从亲戚手里将股票全部买回,整个回购持续两年,冯氏兄弟终于从35个家族股东受理回购得家族企业的股权。后来,冯氏兄弟将利丰再度上市,完成股权重组收购和企业转型,而现在,冯氏兄弟充分汲取以往教训,冯国经已近把手中的家族股份转移到信托安排中。


2. 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资产保护。在家族企业中,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家族资产无法完全区分,资产混同导致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也被查封、冻结和抵债。家族信托的设立,将信托财产与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完全独立,在资产保护、债务隔离、防范企业家婚变风险等方面为家族财富筑起了一道天然屏障。


“传媒大亨”默多克和邓文迪的婚姻曾备受媒体关注,据报道,邓文迪离婚后仅获得了纽约的一套豪宅以及北京的一套四合院,与默多克 130 多亿身家比起来微不足道,究其缘由还要归结于家族信托的运作。美国新闻集团的决策权由 A类和 B类股票构成,其中只有 B类股票具有投票权,2007年,默多克通过家族信托将其持有的2600 万股新闻集团的 A类股票平均分配给了其六名子女(其中包括邓文迪为默多克所生的两个女儿)。但是由于 A类股票并无投票权,且已被置入信托,因此默多克子女仅享有相关受益权而不能借此介入集团运作。同时,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 GCMT信托公司(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的运营方)的文件显示,新闻集团 B类股票的投票权与邓文迪及其两个女儿无关,,由其拥有投票权并在默多克去世后负责指定受托人。如此一来,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掌握在了默多克和他的四个子女手里,即使遭遇实际控制人的婚姻变故,该集团也不会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导致控制权旁落。在与邓文迪的离婚案中,家族信托安排一方面使默多克能够履行身为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通过受益权赋予的方式使两个年幼的女儿可以定期获得分红;另一方面也为邓文迪插手新闻集团设置了防火墙,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并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而遭遇分割,也不会由此产生股权纷争从而使企业运作陷入困境。因此,家族信托发挥了紧锁企业股权、保护财产安全的功能。与之类似的还有龙湖地产的案例,地产界女首富吴亚军在与丈夫蔡奎离婚时,同样是通过家族信托的运用有效避免了企业股权的分散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股价的负面影响。


此外,家族信托以其天然的特点和法律优势,还具有合理节税、私密保护、子女供养、企业治理、慈善公益等诸多功能。

(二) 家族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1. 家族信托计划在企业传承中有相对僵化之嫌。新鸿基案例让我们重新审视家族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有效性,新鸿基创始人郭得胜把生前42%的股权放入信托,受益人为郭氏三兄弟,其去世后18年,郭氏三兄弟一直联手经营新鸿基,然而2008年发生家庭纠纷,最后导致郭氏老大被踢出董事局,被剥夺受益人资格,上市公司股价缩水超过60%,但如果当初在信托中设计退出机制,结局可能会好得多。


可以看出,家族信托主要解决资产传承问题,并不能取代家族企业领导力传承,对于家族信托,现大多仅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方面展开论及,而在家族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终止过程中,考虑到全球化资产配置能力、、家族纠纷的调解、家族精神的传承等因素,在家族信托的定制中,应当既要充分考虑家族自身特点,也要兼顾家族治理和企业治理的要素,将家族宪法、股东协议和信托文件有机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家族股权和财富科学传承的目的。


2. 家族信托受益人利益保护缺乏制度保障。由于家族信托期限较长,在委托人去世后,受益人知情权被无视的情况下,其利益极易遭受损害,受益人在受托人面前处于一种非常弱势的地位。


建议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由于家族信托业务高度依赖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提高委托人对所托财富的安全感和对信托目的实现的预期,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督和约束,许多国家创设了信托监察人制度,而我国信托立法对家族信托的信托监察人的规范尚属空白。信托监察人肩负监督信托项目按信托文件约定及委托人意愿顺利运行的重任,并且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若信托监察人由于错误或过失履行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信托监察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信托监察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亲友、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担任,确保信托目的真正实现和受益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三、特殊需求信托产品架构及实践性分析

(一) 人寿保险金信托

人寿保险金信托主要适用于进行税务筹划的高净值群体方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人寿保险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除此之外,对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可以避免因其不具备处理保险金的能力而造成财富的挥霍或流失。人寿保险金信托在家庭财富管理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在国外是众多家庭的重要选择,2014年5月4日,国内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了中国首款“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填补了我国在此领域的空白。此后,平安人寿、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

图1:人寿保险金信托架构

以笔者曾经服务的一则财富传承案例分析,目标客户L系某企业老总,婚生子W已满18周岁,但是属于先天性智力低下,此时,若通过大额保单对家族财富进行传承虽然具有可行性,但是单一大额保单本身流动性差,且无法解决企业继承管理等问题,而且,假使L身故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W因自身精神状况,根本不具备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保险金信托则能够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目标客户L将保险金或人寿保单作为信托财产,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在规避遗产税的同时,由受托人(信托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等目的,并于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相关收益交付受益人。


除此之外,为实现目标客户L财富管理和传承的综合目的,笔者还为其搭配诉讼及非诉法律工具保障婚生子W安全成长和合法监护,同时站在家长和子女不同的角度搭配商业险筹划、遗嘱规划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充分保障目标客户L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


相比美国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中国的人寿保险金信托在投保人权利方面更加灵活。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将保单的全部权利都转移给受托人,从原则上可以避免未来投保人的债务、继承、婚姻等风险,然我国当前的人寿保险金信托,其保单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若投保人在世期间因债务、继承、婚姻等问题导致保单被强制退保,也势必会影响人寿保险金信托的有效性;另外,考虑到投保人去世后,受益人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可能挑战信托、从而导致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在设立人寿保险金信托时需要与专业的私人财富律师或法律、金融专家提前规划设计必要的机制,预见和规避各种存在的财富和事务性风险,从而保证信托目的的最终实现。

(二) 养老信托

养老信托适用于无法得到家庭照顾的高净值中老年人。养老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梅艳芳在汇丰银行为母亲设立的信托即属于他益型养老信托,由于母亲不善于理财且嗜好赌博,为防止挥霍巨额资产而难以保障基本生活,梅艳芳与受托机构约定每月支付母亲7万元生活费。


相比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制度在高净值家庭养老资产规划的优势明显。养老信托的优势可以归结为资产隔离安全性、特定目的性和管理运作灵活性三个方面。目前国内新时代信托已经创设并完成了国内首单养老规划私人信托——“悠享”系列,根据与委托人达成的合同约定,该项养老规划私人信托期限30年,涵盖委托人夫妻的整个养老期间,在保障夫妻二人高品质的养老生活同时,通过受益人顺位的安排,实现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

图2:“悠享”退休养老规划信托

以笔者曾经服务的一则财富传承案例分析,目标客户V系知名某企业老总,婚生子K已经结婚,未生育子女,但由于K不仅不务正业,且风流成性、婚内出轨,其与妻子E关系不睦,甚至到达离婚的边缘。由于目标客户V夫妻二人缺乏财富规划和传承意识,在委托笔者之前从来没有对财富进行综合规划和风险防范。在接受委托后,笔者对目标客户V的财富进行风险筛查,并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为其开展综合的财富传承计划,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为其选择和设立养老信托,整个传承方案获得目标客户V的满意和认可。


中国有句古谚,“治大国如烹小鲜”,长期的财富保持及有效传承是家族治理的关键,而家族信托在实现高净值家庭资产有效传承方面功不可没。在实践中,私人财富律师应充分运用好家族信托及其他财富传承工具,为客户定制个性化和优质的财富传承方案,在满足高净值群体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同时,不断推动中国家族信托制度发展完善。

李 卉     国浩济南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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