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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案件管辖范围 P2P及股权众筹榜上有名

2022-01-15 16:17:37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刚刚,。

 

《规定》共七个条款,,,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明确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规定》对此共有五项表述,分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定案件。

 

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中,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第二项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予以规定的纠纷,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予以明确,或者急需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其中,,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私募基金纠纷,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涵盖了私募基金内外部纠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考虑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

 

当然,,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规定》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受理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方案》还明确,、二审和再审申请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将“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来定义“涉金融行政案件”,较为清晰明确。

 

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当事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裁定提起的上诉,。,,。

 

但是,对于上海市辖区内出现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规定》也明确,,。

 

附:


,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8月7日



法释〔2018〕14号

 


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裁定案件。


第二条  。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四条  、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第五条  、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第六条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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