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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金融市场上的新宠

2021-12-06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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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7年以来,保险金信托在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大力推广下,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成为金融市场上的新宠。据报道,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是由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于2014 年 5 月 4 日联合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服务,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已有累计超过 500 个高净值客户签署保险金信托意向书。各大信托公司也均大力发展该项业务,普遍认为保险金信托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优势

保险金信托因其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来降低信托的投资门槛,在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通过一系列金融运作完美的实现委托人的意愿。相比现有市场上已有的金融产品和作为财富传承主要工具的家族信托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具体如下:


最大化利用财富的功能,促进后代的发展

传统的财富传承机制未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长期规划,致使财富的传承不可持续,财富的功能没有最大化利用,甚至对后人的发展带来了负面作用;保险金信托通过引入长期规划和适宜的激励机制,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后人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价值观,引入第三方实施约束机制,避免后人对财富的任意挥霍,确保财富的保值增值。


弥补保险金支付的不足,

实现财富的优质管理

保险金信托在传统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引进信托机构作为保险关系的“受益方”,保险机构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将其存入特定的信托账户,按照信托协议将其有条件地支付给真正的受益人,这种操作方式可有效避免相应的道德风险。

 

此外,传统模式下受领保险金的受益人因其年龄或能力的不足,无能力对财富实现有效管理,极容易造成财富的流失,往往会使委托人的意愿落空。而在保险金信托中,信托机构具有专业的财富管理能力,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财富管理的职业精神,可通过其专业的运作手段实现财富的优质管理。


更为灵活、便捷、隐私的财富传承方式

相比家族信托动辄几千万元的门槛,保险金信托仅需要年缴二三十万元保费累积数百万元即可设立,投资门槛大大降低,对高净值人士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保险金信托具有灵活、便捷、隐私的优点:1. 信托具有契约和商事组织两种属性,且基于信托的契约属性,委托人可以通过与信托机构的约定灵活安排资金给付的时间、方式和比例,实现自己的委托意愿;2.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只需要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以及书面形式的信托合同即可以设立信托,不需要进行公证或其他的行政确认,因此信托具有手续简便、设立时间短、效率高等各种便捷优点;3.信托具有高度隐私性,信托内容一般限于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知晓,受益人可能亦不知其具体内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亦避免了受益人之间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利用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功能,

实现财富的保值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实现债务隔离提供了基本前提。债务隔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债务隔离。


2.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但存在着例外情况。


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的增值

保险的杠杆功能在终身寿险中体现得最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快速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此外,还可以利用保险金信托来规避遗产税。


保险金信托的内涵及模式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未具有统一的定义。根据现有实践可总结其基本内涵,主要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上述内容归纳为“保险+信托”模式,委托人作用显著,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掌控这个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降低了委托人的投资疑虑,使其成为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其整个流程主要通过三份合同来实现:投保人(委托人)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投保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投保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这种以签署多份合同、通过合同自治来实现的模式,具体内容可因委托人不同需求而不同,具有很强的任意性,整个产品模式不具备统一的操作规范。


此外,市场上还存在“信托+保险”模式,委托人的作用降低,信托公司地位凸显,整个操作由信托公司主导完成。其具体操作为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相比“保险+信托”模式,这一模式操作起来更为简便,流程更为规范专业,但整个过程由信托公司主导完成,委托人的地位降低且投资门槛相对较高,并不受市场青睐。


保险金信托的风险分析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现有市场仍处于探索阶段,且因其法律依据尚不完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鉴于上述原因,投资者及从业者仍然对保险金信托存在着诸多困惑,首当其冲的便是其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直接决定了保险金信托的生死存亡,直接决定着投资人和从业者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境外类似产品的研究和对国内已有产品的分析,笔者认为其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金信托的合法性


信托公司是否符合《保险法》受益人的规定?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当事人可约定将保险契约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让与受益人,则此受益人据此而成为惟一具有受领保险金权利之人。

保险金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以及保险金是否构成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六至第七条的规定,凡是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确定且委托人合法所有、书面形式皆可设立信托。从目前的保险金信托来看是满足上述要求的。根据《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主要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保险赔偿金,其具有合法性,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作为信托财产从委托人(保险公司)向受托人(信托公司)转移之后,受托人便可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以及形式上的权利,可以管理和处置该财产,可以利用其专业能力进行运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保险金信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

现有市场上保险金信托存在的法律风险


1.操作规范的不确定

整个行业可以说是处于野蛮疯长阶段,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尚不具备统一的操作规范。,亦未进行限制或出台相应规定引导其正确发展,但保险金信托产品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且投资资金相对较大。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投资者仍然处于观望状态。


2.保险合同的不确定

保险金信托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缴纳保险费,一般来说这个周期较长,故可能存在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以及投保人因某些原因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3.信托财产的不确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中存在着“不可撤销信托”的规定,从而保证了财产的确定性。我国《信托法》并未规定“不可撤销信托”制度,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保险金信托产品发展的潜在风险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项规定也适用信托公司,其资管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根据该通知,保险金信托也在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保险金信托的改进路径

,制定具有操作性强、。,认真研究其制度背后的理论依据和社会环境,将其同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境外的经验,。此外,,将保险金信托纳入到统一的规范体系中,。

,,,。,,,,切切实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事后监督两种方式,而两种监督方式各有利弊,,。,同时吸纳市场各方的合理化建议,,采用综合治理的手段来维护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我们可以通过行业自治来规范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实现规范操作,降低风险。


加强投资者教育,理性选择客户

保险金信托客户缺乏相应的投资基础知识,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风险观,故相关机构在推广保险金信托时,应主动了解其风险偏好,对其进行投资能力测试及投资理念培训,倡导树立正确的投资观。相关机构不应为了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盲目扩大客户选择范围,应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理性选择客户,防范金融风险(黎四奇,2017);在实施合作之前,应进行客户资信调查,选择资金信用良好、诚实守信、具有投资意愿的客户,避免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而降低操作风险。


充分利用信托登记制度,保证信托财产的稳定性和隐私性

随着2017年9月1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已基本建立。

办法》的出台不仅没有降低信托的隐私性,反而从制度上加强了对信托隐私的保护,很好地回应了学界对信托因实行登记制度不再具有隐私性的担忧。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地位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信托制度必将焕发新的生命力。可以考虑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保险金信托及类似产品的合法地位,通过制定具体细致的操作指引,促进保险金信托及类似产品的发展。可以考虑吸收英美法系关于信托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律实践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进而修改《信托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机构应当及时对出现的各种创新产品进行回应,或者在立法技术上预留空间,护航我国的金融创新。此外,还可以通过在税收制度上给予保险金信托及类似产品相应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税收成本,使其在财富传承中真正地发挥作用。


结语

  鉴于我国保险金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利益方较少且尚未形成巨大规模之际,,,,使其在开始之际便循着正确的轨道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为保险金信托乃至类似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同时也为中国信托业带来转型发展的新机会,使信托业回归资产管理的本业。


本文系《上海保险》2017年第12期文章

保险金信托的风险分析及改进路径

改编而来

完整内容请订阅《上海保险》!


 


End 




财富的广义内涵包括:

家庭、健康、教育、事业、服务、金钱、精神

财富保护和传承包括三个层次:

家族精神为魂:家风家道是最好的传承,守德由来胜守险,遗财不如遗德。

家族健康为根:健康管理、健康传承,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首要任务和载体。

家族财富为形:用保险、遗嘱、家族信托、法务委托、慈善等工具实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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