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了“上海市住房所有制调查规定”。(九)自本周(九)起,房地产申请人、房地产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预测、住房计量、房屋变更等相关调查。
根据规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开展以下房屋所有权调查业务:在建房屋的财产调查和住房建设面积的预测;竣工房屋的所有权调查和住房建设面积的测量;住宅自然状况和财产状况的房屋变化调查;房屋损失调查;房地产计划修复调查(即建筑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和相关地形要素等);住房调查的其他相关要求。
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申请的有关情况需要现场审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对房屋所有权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按照职权解除失物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对失地进行调查。房屋管理部门在执行有关行政事务时需要进行住房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住房调查。
房屋所有权调查和结果管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二、验收;三、下载基本数据;四、实施住房调查;五、上传结果数据;六、发布结果报告。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