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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时间延长

2021-09-14 09:42:45

2010年10月2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消息,以满足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需求,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实施了有偿劳动者及其配偶购买住房但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分阶段撤离政策,延长了2015年11月30日的处理时间(原加工日期为201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具体提取金额为业主及其配偶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装修费用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费用总额,提取范围为未办理公积金提款业务以符合提取条件的人。按照分阶段提取办法的规定,分阶段提取业务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自1992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人及其未办理退房手续的配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规定的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证书规定的登记时间,未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的房主及其配偶未办理退房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购房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已签署合法购房文件,同时未办理房主及其配偶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购房时间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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