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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2022-06-10 07:30:05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当租金一并缴付时,如发生下列情况:
 
(一)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工人的最低工资;
 
(三)家庭生活严重的原因有9种严重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主要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等)由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切开术、主要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等9项严重疾病引起。
 
(四)在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定居;
 
(五)退休或者退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户口迁出城市;
 
(二)外出务工人员离开城市后,农民工返回原居地;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应当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加值收入。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退出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和共有人可以同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
 
职工本人、配偶和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给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再接受其他住房类型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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