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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间 P2P可以继续发“大标”吗?

2022-07-30 14:02:55

自8月24日“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地方网上贷款平台积极响应,开放了“整改模式”,有的自我检查,有的合规,,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20&100”平衡上限的问题,使得许多在线贷款平台规模较大。“大标准”可以继续发送吗?过去,秋季以后是否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我们发现对于“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对于未经央行批准,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超过实施方案规定限期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自意见出台之日起,网贷机构的合法地位被确认,不存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事风险。同时,业内担心的“秋后算账”问题,从最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看,不用过分担心,不宜以犯罪处理。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时间节点”,根据暂行办法第44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通过与相关人士沟通,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整改期的最终时间还是以2017年8月23日为限,这样一来,整改期限就要在两个时间限制之内。由于暂行办法第17条第2款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余额做了严格限制,,被整改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处理。
  
  “大标”被裁撤问题,有点类似“银行抽贷”。一时间,借款企业和P2P平台都很难消化,需要时间慢慢整理。对于已经签约的发标承诺,由于“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很难强迫网贷平台不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扩大违规业务,细节上要“稳妥谨慎”,,建议额度超限的企业,积极主动与整改机构沟通,将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已签署合同及合作协议附上,争取出时间来妥善转型。,建议不要顶风作案,频发大标了。另外,对于限额问题,来源于刑法第176条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通货膨胀情况,数额可能会有所变化(贪污贿赂案件中已经将入罪起刑点上浮)。一旦,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数额标准提升,由于依据变化,暂行办法中的标准也应当变化。
  
总之,从金融历史来看,网上贷款产业的出现是一个新的力量,不应过于关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发展应该更加多样化。作为部门规章,临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或者我们应当客观地放下彩色眼镜和处理P2P平台。标准问题、贷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相关事件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时间和智慧来逐步解决,不能解决过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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