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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信托公司协助执行义务简析

2022-01-10 0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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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信托行业的迅速发展,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以购买信托产品的方式来实现自身财富的保值、增值。随着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热情逐步提升,信托公司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协助查询、查封冻结账户或协助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面对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等通知时,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有哪些主体有权要求信托公司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程序、执行标的都有哪些?信托公司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是否应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等信息?信托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哪些法律后果?笔者经梳理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涉及的协助执行义务总结如下。



信托公司协助执行的义务


       根据下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权单位对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等。,亦具有配合、协助执行的义务。


有权要求信托公司协助执行的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限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海关等均具有要求信托公司协助执行的权利。但其具体权限各不相同,其中,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存款等财产具有查询、冻结、扣划权利的主体仅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事机关仅有查询、冻结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权利,而无扣划的权利。


信托公司协助执行所需要的程序


       信托公司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1)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2)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有检察长的批准);(3)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


       信托公司在人民法院要求配合扣划信托利益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及相关执行公务证;(2)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生效法律文件(含生效的执行裁定文件、民事判决书等)。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2)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规定,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2)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3)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应加盖电子印章;(4)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网络协助查询、冻结仅限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协助执行的标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有权查询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及管理信托过程中收集、知悉的委托人、受益人及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和/或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等相关信息、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签署合同文件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信托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其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归属于受益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被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信托公司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是否应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等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因此,信托公司在按照法律文书中的要求内容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或第三方披露/泄露。


      在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文书中的要求内容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通知相应受益人,但不得将该受益人的信托份额被冻结、扣划事宜披露给其他受益人。


信托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若信托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的,则除被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信托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罚款处罚。若信托公司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则该信托公司应限期追回,若逾期不能追回的,则可能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负有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配合协助执行的义务。除《信托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信托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其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归属于受益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被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涉及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文件项下应承担保密义务的问题,笔者建议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应注意落实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豁免信托公司在协助查询、冻结或执行等特殊情况项下的保密义务,如在信托文件中增加“司法部门、、地区签署的相关文件的要求需向其他国家、地区披露)的,受托人有权不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向有权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等类似豁免条款。


注释:

1.,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因此,监察机关亦有权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本文论述及结论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项目操作建议,如有疑问,欢迎与作者进一步沟通交流。



作者简介

梁莎莎  合伙人

梁莎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管理业务,为多家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商业银行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务,对各类交易场所挂牌和流转的私募、公募资产证券化产品均具有丰富的经验。

严彬  资深律师

严彬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管理业务,在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券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投资等资产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忠旸  律师

王忠旸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管理业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性银行业及合规性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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