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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姚江涛 | 详解“数据资产”在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应用

2022-06-13 16:49:28




姚江涛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袁   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

本文刊登于《当代金融家》杂志 2017 年 9 月刊 (杂志全球发行,每月 8 日出刊,定价:80 元/本,全年 960 元),原题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与金融应用前景》。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繁荣创新、人工智能日趋真实的当下,法律制度和规则安排的滞后已成为数字产业快速迭代更新的明显掣肘。本文以数据信托为例尝试进行理论探索,指出利用信托优势更容易发现和实现数据价值,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为金融机构探寻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机遇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随着大数据的价值被公众及市场广泛认知,数据资产已经成为业界理论与实践聚焦的新热点。相较于活跃的数字产业发展,数据资产的权利制度安排相对滞后。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从网络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角度对网络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不断完善,但是针对数据资产本身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法律确权和保护机制仍未有系统提及。有价值的数据是否因此可以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的权属结构有何特殊性?数据资产的商业模式及应用场景如何拓展?本文以信托为视角,从权属结构、业务模式、场景发掘等层面针对数据资产应用提出研讨框架,以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和实践。


从信托财产制度看数据资产权属设计

数据资产的复合权属结构


“资产”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尽管经济学和法学有不同解读,但对资产的几项核心特征应能达成共识。比如,其一,资产应归属某主体所有或控制;其二,资产能够产生既有的或预期的经济利益;其三,资产是一种资源,具有人为性和稀缺性。


数据资产理应遵循相似的逻辑。但须首先指出的是,数据资产的“数据”指的是大数据,即包括规模在内,基于信息交换、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三方面能力大幅增长而产生的数据。由此推导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在于:其一,数据资产主体具有复合型,由于组成大数据的每个个体数据均由相应主体所有或控制,“大数据”控制主体需要与单个数据主体达成权属安排并以此为前提。其二,数据资产能够产生经济利益要以数据资产的合理定价为前提,由于数据主要是对行为活动的记录,数据资产的定价取决于特定场景,并不存在统一、普适性的定价依据,需要因场景而变。其三,数据资产是一种人为创设的资源,其稀缺性是相对的动态概念,由于数据本身在实时变化,数据资产的稀缺性和排他性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较弱的稳定性。


正是由于数据资产的权利属性具有复合化、场景化和动态化特征,传统的债权或物权制度安排难以覆盖数据资产的权属特性。


信托财产特殊的权利结构


根据信托法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具有结构化特质,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也被称为“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这种权属分离状态虽然源于英美衡平法,但已经被我国信托法所承认。我国《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并且是为了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由此可见,受托人是在法律上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但是信托财产的实际利益仍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复合式权属结构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构造非常特殊,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可以发挥独特的制度价值。


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的制度可行性(见图1)


如前述,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在于个体数据的所有者与“大数据”的控制者以及“大数据”利益的享有者可能存在相互分离现象。以亚马逊图书经销商产生的大数据场景为例,就每个买家的购书数据信息而言,买家个体是其所有者;该书籍所有的购书信息由亚马逊收集整理分析,是该“大数据”的实际控制者;该书籍在亚马逊图书网站展示的购书信息对书籍出版商而言具有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其版权收益及广告投放的定价依据或来源。可见,数据资产的所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分离与信托财产权属的复合式安排具有充分的契合性,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在权利内容与制度安排上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数据资产的各项权能安排可以通过信托财产制度得以有效设计和落实。



从信托目的设计看数据资产商业模式

数据资产经授权使用的商业逻辑


虽然我国现行法制对数据产权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正在逐步完善。2017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42条也明确指出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是征得被征集人同意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脱敏个人关联)。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数据资产的商业使用存在两条合法路径:一是实名数据的授权使用;二是个人敏感信息经脱敏且不可逆处理后的匿名数据使用。两条路径共同构成数据资产商用展业的逻辑起点。大数据运营商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成为大数据的有权使用主体,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所有权人地位。那么,如何确定运营商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而创造的新价值的利益归属,成为数据资产商业模式面临的新问题。


信托目的遵循委托人意愿的制度逻辑


信托目的是信托法理的核心,也是信托活动的逻辑起点。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原因及通过信托事务运行委托人要达到的效果。一般而言,委托人意愿的实现取决于受托人的管理而非个人努力,而且这种意愿的实现效果是为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特殊情形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同一或自益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的意愿需要通过别人努力,才能实现他人或自身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独立运营管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


信托目的可以优化数据资产商业模式(见图2)


比较前述数据资产经授权使用的商业逻辑,信托目的规制下,遵循委托人意愿和受托人独立管理的制度逻辑与数据资产的商业逻辑具有高度契合性。一方面可以解决数据资产的授权使用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数据资产的收益安排,使得数据资产增值部分的利益归属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设计和分配。


对于委托人为数据生产商的情形,以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为例,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将其供应链上可确定的核心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隔离于委托人,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聘请专业的数据运营商处理分析,形成有独立价值的数据资产,并对其产生的信托利益进行分配安排。


对于委托人为大数据运营商的情形,如前述基于合法途径,运营商取得对大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权,这种权利本身即为合法的财产权利,运营商可以将这部分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针对此数据资产设计信托产品,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分配信托利益。


在数据产权概念确定之前,数据运营商能否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控制使用的数据资产设立信托,取决于该数据资产是否符合信托法上的合法所有。个人认为,合法所有的概念范畴要大于合法所有权,如合法控制使用也属于合法所有的范畴,因而数据产权上的“所有”应当既包括合法所有权,也包括合法控制和使用权。由此,数据资产的商业模式取决于数据资产的动态使用而非静态所有。作为委托人,数据运营商则可以将其合法控制使用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针对此数据资产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服务设计信托产品,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分配信托利益。


从信托业务场景看数据资产价值创造


随着大数据由技术概念向商业概念转化,数据资产的价值创造与实现也愈发依托基于业务逻辑的场景化数据。信息最活跃、范围最广泛、结构最复杂的数据集群也最容易创造价值,而金融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借助金融科技和产融结合的生态体系,最可能产生规模化、可变现的数据资产。


普惠金融:聚焦数据资产的信用价值


立足于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普惠金融是打破传统金融资源垄断、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国家发展战略。让金融服务可以惠及大众的前提是服务对象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据人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6年末,人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已收录自然人信息9.1亿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2210万户(见图3)。这些支持普惠金融深化发展的征信数据都能够成为孕育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普惠金融数据资产。


信托公司通过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一方面可以积累客群大数据,形成有价值的数据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借助金融科技开发智能风控技术,优化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开展的普惠金融业务规模超过百亿,涉及住房、出行等多种消费生活场景,通过不断深化的业务创新,普惠金融数据资产的证券化与智能化也将被深度挖掘,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供应链金融:聚焦数据资产的“知识图谱”

供应链金融是针对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金融整合服务。以整个产业链为场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合作伙伴发生的信息流、资金流、交易记录、物流等信息集成到金融云平台,形成供应链金融数据资产,进而成为金融精准服务产业链的重要依据。更为深入前沿的发展趋势是,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和算法,将供应链上的结构化数据区块化、标准化,实现数据资产在共享基础上的流转与交易。


信托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优势在于,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投融资工具,深入服务供应链的各个链条,通过对供应链数据资产的深度分析与处理,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更为精准的综合金融服务,从而降低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供应链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借助区块链技术,信托公司还可以提升与供应链上其他金融机构协同服务的能力与效率,形成互惠互利的供应链管理生态体系。


从信托创新实践看数据资产商业前景

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后,可以满足数据资产的商业和业务逻辑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信托业务创新可以为数据资产创设更广阔的应用场景。


数据信托的商业模式(见图4)


数据信托是委托人将其所有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委托数据服务运营商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由此产生的增值收益按照信托目的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信托收益权的方式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委托人则通过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方式获取现金对价,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变现。


数据信托的商业实践


由于数据信托业务在理论探索和应用实践层面均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业务的实践尚处于探索与尝试阶段。实践中,中航信托在业内率先发行了首单数据信托产品,产品规模3000万元。此外,借助在大数据领域的积极探索,中航信托与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优质企业与集团展开深入合作,主导并参与了对英国领先数据商的国际并购等,创新研究通过开展数据信托服务,满足数据产业深化发展的客观需求,为金融机构聚焦数据资产探寻发展机遇。


中航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江涛认为,数据信托是个新事物,利用信托优势更容易发现和实现数据价值。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繁荣创新、人工智能日趋真实的当下,法律制度和规则安排的滞后已成为数字行业领域快速迭代更新的明显掣肘,而数据资产的信托出路既是迎接必然的主动作为,也是信托灵活性比拟人类想象力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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