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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及运作模式

2021-09-15 16:12:03

什么是融资租赁信托?


租赁信托就是信托公司根据所需要的资金额度发行信托计划,并将所筹集资金用于购买租赁方所需设备,而后将设备租出,利用租金归还投资者的信托项目。


融资租赁信托的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如下: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信托的运作模式


第一种,“包租婆自主管理型”。“包租婆”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用募集资金去购买租赁物,接着把租赁物租出去,通过收取租金来兑付投资人利益。
第二种,“省心包租婆型”。信托公司主动与商业银行合作,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银行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第三种,“土豪放贷型”,又分为两种模式。简单融资租赁模式,土豪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土豪把钱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这些钱去买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租赁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
第四种,是上述两种的综合,银行、信托、融资公司合作。运作模式与第三种类似,不同的是,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主导。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项目,银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来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其中,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某一家。
第五种,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售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最后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


定价存在的问题


租赁信托计划的定价是指对信托资金所投资的融资租赁项目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测算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供投资人参考。目前国内对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的定价存在两个层面问题:
一是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问题,即国内一般金融资产定价系统基础没有完善;
二是微观层面的定价思路和方法问题。
在宏观层面,理论界普遍认为,国内外在金融产品定价领域的研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无风险利率的形成机制和风险量化的技术。
首先,我国国债规模太小、品种单一、流动性缺乏,还无法担当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无风险利率的载体;其次,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评级标准和权威。信用评级是风险度量的一种方法,它在金融品定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没有建立不同资产类型收益率的历史数据库。因此,国内金融资产定价还仅仅局限在对各种金融品静态现金流的研究和使用上。而发达国家已经研究并解决了静态现金流模型定价的缺陷问题,如每一笔现金流的贴现率和再投资问题、提前赎回或提前售回(含内嵌期权)问题、利率波动率问题等等。
微观层面,从本人对国内几家信托公司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定价方法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定价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倾向于逆向定价,即以信托计划的发行为主要目的,根据市场上同类型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大致确定拟发行的定价区间,再回过头来要求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水平必须能够覆盖信托计划费用和信托公司期望的净收益。定价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市场上同类金融产品的定价、融资租赁项目收益、信托计划费用、信托公司期望的净收益等,运用静态现金流收益率(贴现)法,来测算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没有量化模型。


上述定价思路与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1)本末倒置。价值决定价格,风险和收益的协调性决定金融品的内在价值。金融品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应以证券化所依托的资产或资产池本身的收益和风险为出发点,然后再综合考虑外部市场的影响。以发行为目的的逆向定价思路,将人为割裂资产本身收益和风险的协调性,有重收益而轻风险的倾向,从而在项目的收益设计和风险控制方面产生偏差,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
(2)为发行而发行的冲动是一种短期行为,它会模糊资产所处行业之间的差异,容易忽略投资人的风险和收益偏好,不利于信托公司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和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因而不利于信托公司自身定位,对投资人而言,这意味着无法通过发行人本身来全面、客观地了解信托资金的经营风险,信息不对称将最终影响投资人信托计划的认购意愿。
(3)逆向定价同样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反过来对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不利。信托产品的设计是依赖信托机制而创建,而信托机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财产隔离,收益和风险完全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这一点与其他金融产品是根本差异的。因此,信托公司在定价的时候若不能充分评估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容易导致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定价偏高,若到期无法兑现预期收益,导致投资人对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将极大影响信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信誉;定价偏低,在信托公司超额分配信托收益的情况下,若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大大少于信托公司,也会让投资人不满,引发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和信任危机,不利于信托发行人的发展,长远来看即不利于信托业的稳定。
因此,定价思路上本末倒置,可能形成的不良后果包括:风险低估、定位不清、信息不对称、定价偏高、道德风险增加、专业化程度不深等等。
长远来看,定价思路的科学与否和定价能力的高低,将最终反映在这个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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