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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到底有哪些不同?

2021-09-12 09:25:25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的基本概念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基金合同)的形式确立委托权属关系,基金管理人职能通过特定的募集方式来募集社会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是的,他们的基本职能都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委托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托管人:又称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在信托计划中由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委托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历程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1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信托产品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

3、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4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5、税收优势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6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7、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而证券基金业协会是受证监会监督和指导。因此业内有一种通俗的说法,契约型基金:。

    此外,契约基金制度的设计更为开放和市场化,这样使得契约基金在安全性较高的基础上兼具灵动性,与信托一样也是金融产品的一种运作方式。管理人水平及具体产品投向是决定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通过上述的了解会发现信托可以发行的产品类型契约基金也可以,相比信托公司契约基金管理公司灵活度更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契约的产品真的能和信托媲美吗?契约基金是否在投资结果上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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