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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请看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在“天一讲堂”的讲解

2021-09-27 06:08:29

近年来,线上投资日益普及但伴随而来的投资风险也时常发生,融资者跑路,P2P爆雷,信托产品无法对付……作为普通百姓,如何才能防范这些金融风险,如何转变将投资当成储蓄的错误理念?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在全省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8月18日下午,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图书馆“天一讲堂”邀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意奋教授,为现场听众传达了正确的理财观念并浅析了网络投资的潜在风险。

赵意奋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常务秘书。主要讲授《商法》《经济法》《票据法》和《金融法》等课程,研究方向金融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浙江省哲社规划课题和浙江省课堂教学改革项目,参与各类课题近20项,,发表论文20多篇。曾获浙江省教师技能优秀奖、宁波大学课堂教学一等奖等荣誉。长期以来参与各类社会兼职,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




赵意奋教授认为,不管做什么样的投资,都需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定。


要学会计算投资资金被占用的时间。


要有预期的通货膨胀率。


要了解投资回报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本身是不确定的,并不是储蓄。



赵意奋教授介绍了金融投资中的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称《规定》):


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释义:借给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的合同均列入到民间借贷中,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合同。 



赵意奋教授表示,P2P网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意奋教授说,出借人可以根据P2P合同追求借款人还款责任: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信息的通知》,近期由于P2P网贷机构风险频发,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待P2P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加剧了P2P平台的风险爆发。因而,通知指出,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后续,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来源: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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