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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 | 债权催收的法律关系与规则

2022-06-05 10:34:49

一、催收行业概述


(一)催收的概念


催收,是指债权人自身或者委托催收机构敦促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业态的催收,专指债权人委托独立催收机构进行的催收作业,不包含债权人自身进行的催收作业。后者通常依附于债权人的某项基础业务,如银行的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其中包含的部分催收作业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催收的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准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三大类,金融债权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开展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形成的债权。小额贷款、网络借贷等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形成的债权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为准金融债权。非金融债权则包括各种非金融企业的应收账款,如公用事业收费、电信费用、医疗费用等。从金额和数量而言,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占据较大比重,与催收相关的法规亦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



(二)催收行业的定位


: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也提出: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结合金融服务外包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催收行业是基于金融服务外包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独立行业,是不良资产回收的方式之一;从狭义上讲,催收行业属于金融服务外包行业中的业务流程外包(BPO),具体为贷后管理环节中的督促还款作业。


(三)催收所属的行业分类


催收属于服务业。不同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等商务服务业,催收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并无明确对应的细分项。换句话说,国家统计局尚未给催收行业一个“正式名分”,这说明催收行业还不是成熟的行业。在实践中,催收行业一般被归类为第72大类中的第7299项“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催收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属于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故催收行业与金融业有着天然联系,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故实务中也有将其归入金融业的做法。



(四)中国催收行业的历史、现状与前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催收被称为“讨债”,催收职业也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职业,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是从普罗大众认识层面,催收行业都面临重重阻力。


催收行业正式成形始于21世纪初,当时银行机构的信用卡发卡量出现爆发式增长。相应的,发卡行的坏账率也不断变高。起初银行采用自行催收的方式来收账,但效果不理想,因为发卡数量过多,银行的催收成本很高但回收率极低。银行转而开始将催收业务委托给专门的催收机构。可以说,信用卡的集中发行是催收行业发展的重要起点。


随后的十多年间,催收行业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社会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网络借贷等新兴的借贷模式涌现出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出现井喷。新的借贷模式下出现了大量小额债权,刺激了催收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从前的催收机构仅服务银行一类客户,如今催收机构多服务于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虽然行业政策不明朗,法律地位不清晰,但催收机构设立和运营的成本并不高,进入门槛低,利润空间却很大,故大量催收机构涌现,以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实际从事着大量的催收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目前从事催收行业的机构数量高达3500家左右,催收人员的数量将近30万。


2017年6月,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年末,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包括非经营贷款和经营性贷款)5728.2亿元,比年初增加618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和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额均有所增加。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6)》也显示,就金融机构银行卡信贷而言,银行卡信贷规模继续增长。截至2016年末,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由此可见,催收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果政策能够完全放开,,催收行业将成为金融产业链末端的重要细分行业。



二、催收的法律关系


(一)催收与委托代理


催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部分催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明确规定,催收外包服务以订立委托协议为前提。因此,催收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为委托人,催收机构为受托人,委托事务为债权催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委托合同来界定,但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制定了一些行为规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


作为催收服务的对价,委托人向催收机构支付委托费用。实践中,有的是不管债务收回的结果,打包确定委托费用支付给催收机构,有的是预先支付少部分费用,再根据债务回收的结果计算提成,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视债务回收的工作量、难度以及催收对象的信用程度来进行选择。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的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催收人员为了实现更多提成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催收可以转委托。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催收机构需保证转委托行为已经委托人同意,否则,不仅需要就受托机构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还需要对受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催收与保理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最先被银行金融机构所运用,后来发展出商业保理。

保理中也包含应收账款催收的内容,但是与催收不同。保理的核心特征是债权从最初的权利人转移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催收,或者对债权进行其他处置,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而催收则是单一的外包服务,债权并不发生转移,催收机构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向债务人催收,不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



(三)催收与不良资产管理


催收与不良资产管理有一定的关联,不良资产管理包含一定的催收作业,但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

首先,实施主体不同。催收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催收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的主体一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而催收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金融许可证。

其次,操作方式不同。不良资产管理包括对不良资产的打包、转让和处置等多个环节,处置的方式包括催收、诉讼、债转股、置换、租赁、证券化等,因此,不良资产管理是一种综合金融业务。而催收则是单一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通常只涉及贷后管理环节中的催告还款作业,不涉及不良资产的综合管理和处置。

再次,涉及资产不同。不良资产管理针对的资产种类较多,有债权、股权、物权等,或者几种资产的组合,通常单笔金额较大;而催收只针对债权,且单笔金额较小。


三、催收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不当催收行为涉及的罪名


因催收引起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催收人员往往因为不法催收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催收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这些犯罪都发生在现场催收过程中。

以下为几则涉及催收的犯罪案例:



● 故意伤害罪——(2014)凯刑初字第97号

:被害人承接工程后因资金困难,向被告许中华借款10万,经被告多次催收,被害人仅支付部分利息,后被告在催收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 非法拘禁罪——(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26号

:被告人佘某等将被害人先后拘禁在可可公寓8楼、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卢某甲催收欠款,未果后将卢某甲带上公司四楼关进一房间进行拘禁,并从外面用挂锁将房门锁住。几天内,卢某在佘某等人的监视下拨打电话筹款,晚上则被反锁进四楼房间,后被害人跳楼身亡。

:被告人佘某等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被害人死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拘禁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浙杭刑终字第1282号

:被告人陈某、汪某受人委托向朱某催讨债务,为向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还钱,在朱某经营的锡安文具商行内三次泼洒粪便、油漆。

:被告人汪某、陈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浙03刑终1155号

:被告人张某拉拢、吸纳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不良青年,形成组织,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攫取巨额经济利润,并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催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所犯的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判决结果:撤销缓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催收人员违法催收可能构成犯罪外,债务人的反抗也可能对催收人员造成伤害,从而构成犯罪。典型的案例就是于欢一案。于欢在催收人员对其实施非法拘禁、侮辱等不法侵害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上门催收行为引发的往往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导致国家的严厉打击,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种非容易被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所忽视。

2017年5月9日,,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作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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