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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托发展的三阶段构想

2023-05-25 17:04:50

作者|陈 赤(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中铁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

文章|《中国金融》2015年第24期

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到现在,信托业在我国已走过了36年的历程。站在信托发展的历史坐标上,审视过往的发展历程,检视目前面临的问题和机遇,环视信托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长轨迹,瞻视未来的灿烂前景,信托在我国的阶段化发展图景渐渐清晰。

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

改革开放后,信托在我国重新出现,不是因为社会对信托作为一项优良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现实需求,而是国家出于改革高度集中的传统金融体制的需要,将信托机构作为国有银行的补充机构,引入金融体系中。由于信托制度供给所对应的制度需求具有脆弱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因此,从1979年到2013年之间,信托业长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特征为:信托一般由受托人发起,而不是由委托人主动创设;受托人比较单一,现有的信托事务几乎全部由信托公司包揽;信托业务品种比较单一,以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营业务;信托财产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为货币资金;信托业务驱动力比较单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这种场景下,信托担当的角色,是正规金融体系中的融资工具,其竞争力源于高度市场化的、灵活和便捷的融资功能。

信托初级阶段的发展又可分为三期。

初级阶段第一期是信托的探索时期,时间跨度为从1979年信托业恢复到2001年(信托“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前)的二十余年。在探索时期,我国信托机构的功能定位是类似于银行的融资功能,而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信托机构基于财产管理的投资型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从指导思想、行业管理和实务经营上,都使用了办银行的方法办信托机构,用管信贷的方法管信托业务,从而使信托机构具有强烈的银行色彩。此时信托机构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扮演的角色,是在传统僵化的国有银行系统之外的、较少受到计划约束的、更具灵活性和弹性的新型银行类机构,以满足社会各方对资金的渴求。

在探索时期,信托机构还成为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改革试验田。各种历史因素汇集到一起,客观上要求当时新成立的信托机构应当是全能型的:要有银行的功能,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要有实业投资的功能,这样才能实际参与项目的建设;还要具备在国外发行债券的资格。由此强化了信托机构“金融百货公司”的倾向,逐步确立了信托业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模式的合法性。

回过头来看,一方面,信托作为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的政策取向,使之难以大规模开展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信托本源业务;另一方面,当时居民收入水平低下,资产积累薄弱,也难以支撑信托本源业务开展。这些因素导致探索时期的信托业出现了功能错位。

在这一背景下,信托机构成为一股无序的冲击力量,潜藏着不小的风险,导致了在1982年至1999年期间,,其中以从1999年开始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工作最为彻底和有效。这一次根本性改革的历史意义在于,国家以在制度层面上重新定位信托的基本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回归财产管理的本业为主要目标,力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打破信托业发展的路径依赖,解决信托业无序经营、缺乏自己独特功能和独特业务的问题,从而重塑信托业,使之真正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支柱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就是颁布实施信托的“一法两规”。

“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托从探索时期进入了初级阶段的第二期,即规范发展时期,起止时间为2002~2006年。我国《信托法》和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被称为信托的“一法两规”。在“一法两规”的框架中,信托制度的基础是信托基本关系,《信托法》对这些基本关系进行了规范;利用信托制度进行营业活动的主体是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这项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一法两规”颁布实施,是为了打破信托业的路径依赖所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于实现信托回归本业,促进信托机构按照需求跟随型的金融发展模式走市场化道路,大力创新,发挥了基础性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初级阶段第三期,起止时间为2007~2013年,是信托的高速增长时期。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重新制定并颁发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取代了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8~2013年,中国经济处于上行周期和人均GDP提高所带来的人们理财意识的觉醒,加上“新两规”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信托业爆发式增长,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了保险业、证券业和基金业,在2013年一跃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第二大子行业。

“新两规”在支持信托高速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了信托公司的生产力,使信托公司焕发了极大的活力;二是推动了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取代固有业务成为主营业务;三是允许信托公司在全国展业,促成了信托公司由原来的区域性公司扩展为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有利于国内统一的信托融资市场的形成。

总体来看,“一法两规”实施以来,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扮演了积极有益的角色。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融资,而信托融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了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成为国有银行体制的补充。通过高度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既为社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众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又为社会增加了便利的投资渠道,大幅度提升了投资者的收益,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二是成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路径。一方面,与龙蛇混杂的民间金融活动相比,信托以其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尽职履责的态度,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的收费标准接近于股份制银行的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了一些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信托在我国非均衡的金融制度下探寻出来一条新的金融路径,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宏观调控的减震器和润滑剂的作用,成为稳增长、惠民生的积极力量。

但是,信托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面对。首先,由于信托以债权融资为主,与银行贷款仍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单一信托来自于银行资产的转换,因此信托业尚未取得与其资产规模相称的独立性。其次,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的痼疾。“刚性兑付”似乎成为了债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个隐性承诺,无论信托到期时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如何,信托公司均要保证给投资者足额兑付本金和收益,这在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让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计划到期兑付义务的承担者,阻隔了信托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本应存在的市场关系,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

可是,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本身的运行并不能保证足额兑付。理性地分析,随着业务规模扩大,难免会发生企业违约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事件。这一矛盾既令许多人对信托风险产生了质疑和担忧,从长期来说也构成了制约信托融资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迈向信托中级阶段

在整个初级阶段,无论是哪一个时期,总体而言,信托的主营业务模式均为债权融资类业务,信托就像是一辆独轮车。未来可行的路线图,是债权融资类业务占比下降,资产管理业务比重逐渐提高,从而形成这两大类业务并行的格局,进入到信托发展的中级阶段。从2014年以来,信托处于一个化解存量风险,突破原有路径依赖,跳出以债权融资业务为单一主营业务的“信托初级阶段陷阱”,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期。

首先,债权融资类信托业务快速增长的基础不再存在,可能会逐步从正增长变为负增长。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的债权融资类信托业务面临空前的挑战。一方面,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融资业务,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激烈竞争使信托公司收益率收窄,业务量被挤压。另一方面,经济下行、行业危机、地方经济塌陷、腐败案件等带来的企业信用风险,使信托公司付出很多精力应对“刚性兑付”的压力。为适应新常态下的新场景,信托公司通过反思认识到,依赖原有的路径,以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要驱动力,一味扩大风险型债权融资类业务,单向地从事卖方业务,无论从盈利空间考虑,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着眼,已经不可行了。不过,虽然债权融资类信托业务增长乏力,但由于需求在短期内不会马上消失,此类业务在进行创新升级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信托主营业务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在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时代背景下,家庭部门的资产管理的巨大需求,有望成为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支持收费型的资产管理等买方业务的开展。从域外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时,资产管理需求将处于快速成长时期。中国的人均GDP在2014年约为7485美元,国民财富快速增长将带来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成长。资产管理业务所对应的资产运用,主要是对股权、证券等的投资活动。这正好发挥现有金融体制赋予信托公司的比较优势——股权投资功能,而经济中蕴含着巨大的股权投资需求,包括项目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PE)、并购投资等。

以信托基金为主要产品形态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的债权融资信托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其一,债权融资业务属于卖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资产管理业务虽然仍然由信托公司发起,但它属于买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其二,债权融资业务无论以怎样的具体形式出现,皆难跳出银行信贷类业务的窠臼;而资产管理业务虽然也需要将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但其业务展开的方式,无论是项目投资、PE投资、并购投资或是资产投资,皆为真正的投资类业务,与银行业务相比有清晰的界限。其三,债权融资类信托产品设有预期收益率和固定明确的期限,这无疑强化了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而资产管理类信托产品不再设预期收益率,其存续的期限亦颇有弹性,从而有利于将投资者的行为模式转换为风险自担的投资行为。其四,债权融资业务的收入来源于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收益与借款给企业所收取的资金费用之间的“利差”,同时因其在目前承担着“刚性兑付”的压力,因此属于风险型业务,业务收入固然高,但风险也大;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来源于固定费率的佣金和针对超额收益的分成,不必“刚性兑付”,属于收费型业务,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的收入一般不会太高,但自身风险也较小。其五,债权融资类信托产品多为针对某一个融资主体甚至某一特定项目的“一对一”模式,投向过度集中,无法分散风险;资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则采取基金形态,资金分别投向多个不同的主体,有利于分散风险。

信托业从初级阶段发展到中级阶段,除了需要信托公司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良好制度环境:一是加快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信托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二是加快建设公平的市场规则;三是加快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市场;四是需要着手构建信托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

当前,信托正在从初级阶段升级到中级阶段,2014年是信托业统一思想认识的准备期,顺利的话,2015~2016年可成为过渡期,2017~2019年则成为稳定期,中级阶段的发展过程大致需要五六年的时间。

展望信托高级阶段


2020年以后,信托有望开始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支撑这一判断的依据是,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部门的融资渠道将趋于多元和通畅,对于信托债权融资的需求会持续减少;而与此同时,家庭部门、社会事业对信托的需求则将日益扩展,成为信托发展的新的强大驱动力。其中,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财富管理业务,在信托中级阶段的前半期将处于引入期和成长期,在中级阶段的后半期则将成为成熟业务。

这样,预计在2020年以后,一方面,信托债权融资类业务将逐渐减少,占比持续下降。另一方面,那时我国人均GDP将超过1万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收入水平,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财富管理需求将迎来爆发式增长。由于家族信托能够为人们营造安全的财富保管空间,能够很好地帮助人们实现其自由传承的意志,能够给人们带来财产管理和保障的高效率,因此有理由相信,财富管理的信托业务将蓬勃发展,推动信托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信托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继续作为支柱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则取代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转换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债权融资类业务退出主流,成为一种附属业务。■(责任编辑 贾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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