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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策析丨过渡期的过渡——资管新规与信托规定的摩擦及解释(一)

2022-07-14 16:09:5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只是资管行业治理和塑造新环境的打桩之作,其主要问题在于法规适用。4.27新规出台后,信托行业内各家心里都有种莫名的慌乱,,,故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于是,新规刚出,旧规仍在,信托人员拿着两把尺子,刻度不一,遇到问题,如何拿捏尺度,左右为难。新旧法规之间、法规与现实之间的摩擦,导致不少痛点。

,还在于细化窗口指导。在逐渐适用新规过程中,信托人员应采取不等不靠自我加压的态度,主动适应政策底线和靠拢政策精神。

,就资管新规适用中的问题及法律解释加以初步梳理,供各位参考。

资管新规已然发布,旧规自然失效了吗?


新规虽已发布,旧规并未失效。

资管新规并未对此规发布后现在适用于各自领域的资管规定如何适用做出规定,其原因可能在于:第一、资管新规是框架性的基础性的规定,是资管行业的最大公约数,只能规定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问题,而且也是原则性的规制,而各个资管领域例如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等,除了共同的规则还有个性化的问题,因此不可能指望资管新规是百科全书。第二、,。第三、资管新规规定了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自然就有新产品适用新规,老产品适用旧规,所以也不可能像一般的某个单行规章一样,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旧规作废云云,或者与本规定抵触的作废云云。

这就可能出现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当资管新规与《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等对同一问题存在差异性规定时,应遵守哪一法律或规章的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信托法》优于《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和资管新规适用。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和资管新规之间并未有法律顺位的差别,作为现行有效的法规,均应当遵守执行。

问题在于,,,而且在过渡期内,操作问题丛生,应随时关注和加强沟通,。

信托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采用哪一个?


由于资管新规和信托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不一样,因此,产生了摩擦,首先是采用哪个标准以及每个集合资金信托如何控制人数,其次是如何理解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问题在于是否应适用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如果投资者认购起点满足100万,是否还需要提供资产证明资料?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资管新规生效并不代表原有法律法规失效,,原有法律法规仍适用。据此,就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一方面,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信托产品,另一方面按《集合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信托产品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不需要另行提供资产证明。

关于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合格投资者数量是否还有300万以下50个自然人人数限制?机构投资者和300万以上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人数数量是否不受200人限制?对此,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关于新规和旧规的效力问题的分析,;机构投资者和300万元以上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的规定仍可适用,但适用200人人数限制为以后的趋势,且目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开始执行200人人数限制。

这就牵涉出另一些问题,例如,,信托合同中合格投资者的数量表述(300万以下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及200人问题)条款如何修改?认购起点: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认购起点是否可以按照资管新规第五条要求修改?合格投资者条款如何调整,,宜根据信托公司最终确定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调整,待指导标准出台后进行相应的修改。就认购起点,投资者认购起点应当根据资管新规第五条规定进行修改,且如单笔投资低于100万元的应符合资管新规的条件方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

认购存量产品新发行份额的新投资者是否需要满足资管新规项下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完全反对增加违规产品的规模,严防增量风险,这是基本原则。新老划断针对的是存量产品,而不是存量投资者,且“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是前提。设置过渡期的原因是现存产品无法调整,一刀切可能导致更大风险。不考虑操作层面,理论上可以按照资管新规操作的产品,应当适用资管新规,只有影响产品存续的,可以适用过渡期。从谨慎角度出发应该尽量按照资管新规来做,类似合格投资者规模这类可以控制的问题应当控制,。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并不适用所有存量产品,如后端是标准化资产的开放式产品,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不适用过渡期,不得再开放发行增加规模,不得新增违规产品,逐步压缩存量产品。

家族信托是否具有合格投资者地位?是财产权信托吗?期间分配利益是否会认定为开放产品?


关于家族信托以产品名义投资非标准化产品是否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由于资管新规尚未对此作出规定,。,资管新规项下,,且家族信托不计入多层资管产品嵌套中的一层。但这只是窗口指导,。

家族信托为信托回归本源、,家族信托委托财产的来源除现金外,还包括其他财产(房产、股权等),是包括各类资产的混合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整体资产隔离。从家族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分析,有种观点认为家族信托更应界定为财产权信托。由于资管新规并未直接提及财产权信托,因此业内希望把家族信托归入财产权信托,进而获得例外优惠,实际上对于家族信托,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明确对家族信托进行界定,关于家族信托是否属于财产权信托,宜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请求定期或不定期分配信托利益,该信托是否会被认定为开放式产品?如果被认定为开放式产品,是否可以投资期限长于最近开放日的资产?如果开放日进行追加,或者赎回收益部分,不涉及非标本金,是否可以允许?可以说,由于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系财富传承,与一般的投资类信托存在差别,家族信托作为单一信托,其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长期化,且本身不存在开放式和封闭式的区分,受益人请求定期或不定期分配信托利益,不应使得该信托被认定为开放式产品。

非标类项目信托合同中“预期收益率”表述是否需要调整或删除?


资管新规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目前信托产品中采用的“预期收益率”安排与净值化管理存在差异。因此,。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资管新规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

由于“预期收益率”产品到“净值化”管理产品的过渡,可能无法在短期内一蹴而就,这一过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对于“预期收益率”的表述,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不再使用该表述,而以“业绩基准”(即业绩比较基准)等概念替代。有些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基金产品用业绩基准的概念,信托行业可能会借用。例如,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业绩相对回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基金为自己设定的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信托行业如采用业绩基准,不能做成变相的预期收益率,也不能误导投资者;要有一定的可比性,科学的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律师简介

周天林

大成上海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银行和金融、公司与并购、财富管理、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电子邮箱:tianlin.zho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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