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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各类信托、资管计划的投顾规定

2021-06-09 13:22:23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在文首注明转载自公众号“后排的小人物”  


  实务中出于各种需要,以投资顾问之名行管理之实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本文梳理了包括信托、券商资管、基金资管、期货资管在内的广义私募产品中关于投顾的法规政策要求,供参考。


一、信托计划

 1、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5)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6)无不良从业记录;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4)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6)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包括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类私募资管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人、 无不良从业记录。


    同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2)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 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 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 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 5)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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