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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消息汇】2017.5.23 星期二

2022-07-12 14:34:43


目录


一、银信合作向防风险去链条透明化转型

二、百瑞博研站:PPP资产证券化将成信托产融结合新契机

三、从需求侧赏“家族信托”之魅

四、AI+HI开创资产配置新时代 中航信托携手博普科技发布万维平台


银信合作向防风险去链条透明化转型

来源:经济日报 常艳军 2017-5-23


合作模式日趋复杂,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近期,,强化金融风险防控,交叉性金融风险成为重点防控领域之一。信托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近年来持续增长,合作模式日趋复杂,风险隐患不容忽视。,银信合作也需做好风险隔离,减少风险蔓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风险隐患不容小觑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自营或理财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开展管理、运用和处分。从广义上看,除了资金合作,银信合作还包括客户推介、资源共享等。


“信托公司有着全牌照制度优势,银行则在资金和客户方面存在优势,这为双方合作提供了前提。2006年以后,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规模仍然较大。”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说。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在截至2016年末的20.22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中,银信合作规模占比为23.51%。


据了解,在银信合作中,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通道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利提供便利,比如产品层层嵌套、存在隐性回购或担保等。业内人士说,这不仅加大了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和处置难度,也使得金融风险交叉传染。


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实践中,银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再投向商业银行指定的交易对手或者资产,银行的表内业务转为表外,减少了风险资本计提,规避了信贷额度与集中度限制。在借助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同时,银行还会加入暗保或者兜底等措施,风险实质上未出表。


业内人士认为,,业务结构也愈来愈复杂。比如,借助资管计划投资信托产品,再将资金投向具体项目,或者拉长链条模糊资金真实投向等。多层嵌套拉长了融资链条,也带来层层收费,使得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还可能投向政策限制甚至风险隐患比较高的领域,不利于相关领域去杠杆。


近年来,。业内人士说,在一些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管理,存在尽职管理不到位、风险责任不清的情况,虽然有银行的隐性担保,但也可能面临银行不能履约的风险。



“银信合作中的通道类业务操作起来简单,能够赚‘快钱’,因此受到一些信托公司的青睐。”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表示。


“对于银行而言,,降低资本占用。”和晋予说,不过,对一些政策限制领域通过信托等渠道投放资金,实际上加大了银行的风险。


部分银信合作业务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资金空转。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借信托通道投资于信贷资产等非标资产,增加了资金流转链条;银行吸收同业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放大了金融风险。


近期,,严控嵌套投资,严防“三套利”、整治“四不当”,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说,。,规避资本充足指标,,并要求通道业务要真正通道化,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不能使风险承担主体虚化。


陈进说,总体而言,,,严查套利,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未来转型方向多样


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的形势下,,未来发展面临调整。翟立宏说,去链条,简化交易结构、提高产品透明度,做好风险隔离成为开展银信合作的新趋势。


“从未来看,,短期内业务规模会受到一定影响。”陈进说,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会增多,这属于银信合作的一个方向。


翟立宏表示,通过银登中心挂牌转让业务开展银信合作,操作流程和交易过程简化,资产流转信息相对透明化、阳光化,有助于提高银信合作业务透明度。


和晋予认为,银信合作未来转型方向包括以信托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信托为平台的投贷联动和债转股业务,以信托为载体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


“信托公司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已有较为丰富的实践。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资产把控能力、获取稳定优质的资产源等方面,更依赖于与银行的合作,因为银行拥有较为巨大的存量信贷资产。”和晋予说。


。和晋予说,信托公司可以成为银行推进投贷联动、债转股等事务管理平台。比如,在投贷联动合作中,信托公司可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承接银行资金,以股权加债权的形式投向目标企业;在银信合作债转股业务中,信托公司可承担债转股基金设立运营、股权管理等事务管理工作,还可发挥自身资源整合优势,为债转股实施机构提供资金撮合服务。


信托公司与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合作源于客户群体和服务导向的一致以及服务内容的互补。和晋予说,银行私行客户符合信托公司服务客户标准,信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满足其多元化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银行则拥有较为丰富的高端客户资源,在金融资产保管、资金调动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


百瑞博研站:PPP资产证券化将成信托产融结合新契机

来源:东方网 2017-5-22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前发布的最新一期《百瑞研究》指出,PPP资产证券化开闸,成为信托产融结合新契机。信托公司应当在传统政信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拓展PPP信托项目的力度。


产融结合新契机


在PPP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施工方“联姻”既是信托业开展“八大业务”的新领域,也是产融结合的新阶段,更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


然而,一方面是政府表现出来的通过PPP进行融资的强烈意愿,一方面是PPP因为期限长导致资金难以匹配的困境。因此,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见长的信托公司也因为资金来源以及政策方面等因素,对PPP项目的参与程度不高。


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11260个,总投资人民币13.5万亿元,签约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1351个,总投资2.2万亿元;743个财政部示范项目中,签约进入执行阶段的示范项目363个,总投资9380亿元。但根据Wind统计数数据,2017年1季度,信托名称中显示为PPP的信托产品仅有3支。


PPP项目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构成的联合体参与招标和建设运行,,共同开发。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陈进博士认为:从理论上说,PPP是信托公司产融结合模式的新的切入点。PPP虽然在未来有望成为信托重要的业务领域之一,但是只有能够获取低成本资金的信托公司才可能会有优势。


而且,PPP项目最大的特点是期限长,经营期一般在10-30年,成本回收周期也往往在10年以上,难以找到匹配的资金来源是阻碍PPP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但是,发改投资[2016]2698号提出了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让PPP+ABS成为信托产融结合的新契机。


PPP+ABS 前景广阔


陈进表示,目前,PPP+ABS模式仍在刚刚启动阶段,作为缓解资金缺口、盘活资产及驱动PPP项目落地的有效方式之一,前景广阔,值得期待。


陈进在《百瑞研究》中的专题文章中指出,2016年12月21日,发改委和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明确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标准,。对鼓励进行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明确要求项目已经正常运营2年以上,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2017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证监会债券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有关企业召开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正式启动。


2017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时发文支持本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并为此开设了“绿色通道”,设立了相应的PPP证券化工作小组,落实专人专岗要求,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审批进度,本次落地最快的专项计划从受理到获得无异议函仅用了2天时间。对比平均需要3-6个月才能过审的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


可以预见,为推动PPP项目更快发展,未来关于PPP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支持措施还会陆续出台。


陈进认为,鉴于PPP项目整体收益率不高,对投资者吸引力有限,并且资产证券化对PPP项目本身要求较高,PPP资产证券化短期内还难以实现大规模发展。然而,从长远看,随着ABS二级市场流动性好转、PPP项目规范化操作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资本回报的稳定实现,PPP资产证券化项目会与PPP业务相互促进,实现协同发展。


信托公司如何做?


信托公司如何抓住PPP资产证券化这一契机,实现自身业务突破?


陈进在专题文章中表示,对信托公司而言,应当在深耕传统政信业务的基础上,加大拓展PPP信托项目的力度,将PPP作为同业合作的重要领域,借此与银行、保险资金形成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关注PPP项目中的资产证券化机会,一是可以将证券化作为PPP项目后续融资渠道,实现前期资金的顺利退出。二是可以将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构建双SPV等模式参与到PPP资产证券化中来。


从需求侧赏“家族信托”之魅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2017-5-23


核心提示:当前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可依赖程度完全取决于信托方面的相关立法。依据我国的法律制度,信托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只要其细则与宪法的细则不相违背,那么就以信托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财产隔离和保护上,家族信托依据其合同条款所做出的保护在法律上均是有效的。


一、“家族信托”一词的来源及其内涵


“家族信托”,由“Family Trust”翻译而来,最早可追朔至古罗马帝国时期,距今已逾2000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当代的家族信托——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为目标,则发展于1980年代的美国。在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后,如今,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已经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


家族信托是在法律的依托下,将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金融工具。高净值客户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该资产及其相应的收益依然必须根据客户的意愿收取和分配。一旦高净值客户发生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等特殊状况,这笔信托资产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家族信托路径,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反观我国,“富不过三代”就像是一个魔咒压着中华子孙,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在国内几乎没有,更多的是改革开放造就的富一代,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如今的富一代们开始把眼光看向家族信托,期许这一在国内崭新的金融工具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财富的永恒传承。


二、家族信托与高净值客户需求的匹配度


依据我国信托法的分类,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按照其功能,可视为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功能集合。家族信托既能够帮助高净值客户通过营业信托的模式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又能够借助民事信托的模式来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的保全与传承,可谓一箭双雕。


1、高净值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需求


根据兴业银行发布的《中国私人银行2017》数据显示,如今我国的高净值人群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约30%为医生、律师的等“知识型”人才,他们与创一代有着不同的财富管理需求与偏好。最新的调研数据显示,已经有近一半的高净值客户群表示已经或在3年内会积极考虑财富传承,子女年龄增长和潜在政策刺激是两大动因(如图1)。


图1 高净值客户对财富传承的需求及原因(摘自《中国私人银行2017》)


从图1的数据可见,67%的高净值客户由于子女或孙辈年龄增长,需要开始考虑家产分配,47%客户基于政府政策或潜在政策的刺激,38%的客户因为退休需要进行企业交接,31%客户基于对企业经营的担忧,希望进行风险隔离,11%的客户则因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负责。


2、家族信托业务如何高度匹配高净值客户的需求


①家产分配。家产分配是生活中常见的引起手足反目为仇的案例,因为子女或孙辈在能力上或人品上与自己的预期不符,所以作为财富的拥有者,希望能够在家产分配上有所倾斜,或者选择更合适的子女来代替自己掌管家族企业。举例而言,如果父母因为子女不孝,而不想把财产给某子女或希望隔代遗赠,在我国目前的《继承法》体制下,操作难度较大。


但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合同的条款设置,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便能够顺利将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


②避税。在英美等国家,家族信托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客户实现合理避税。在我国,由于政府政策或潜在政策的刺激,遗产税开征时不时登上热搜,高净值客户也开始关注通过信托实现避税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对于信托资产并无缴纳税收的规定,对于信托收益也只是针对固定收益类征税,且信托公司没有代受益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因此,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在我国仍然是合法的选择。


③风险隔离。信托在风险隔离上的优势一直被金融业内人士所津津乐道。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设立此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以及第十七条,除四种特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可谓是对信托计划中的家族财富上了双保险。


④婚姻变故。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主要资产就是股票、公司股权或其他投资产品,投资收益是将来主要收入来源。很难厘清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容易产生纠纷。而如果采用信托的方式,将婚前主要财产设立成一份婚前财产隔离家族信托,那么信托财产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仍然是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此时不论是信托财产还是其收益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客户发生婚姻变故时也无需进行资产分割,而且对将来发生的债务也不用承担责任。


三、家族信托的安全保障性能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信托法赋予的财产保全功能变得有理有据。依据《信托法》的第十七条,只要不是先期抵押、信托费用、信托本身税费以及法律其他规定的四种情况,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对于先期抵押的情形,信托法的第十二条也明确约束了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期限仅为一年,超过一年,债权人的权利就归于消灭。


有客户担心在国内目前并没有类似的判例,这一忧虑是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判例制度在我国其实并不存在,也正因为此,过往有无相关的案例对家族信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无显著地影响。当前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可依赖程度完全取决于信托方面的相关立法。依据我国的法律制度,信托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只要其细则与宪法的细则不相违背,那么就以信托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财产隔离和保护上,家族信托依据其合同条款所做出的保护在法律上均是有效的。


(作者王婷婷系中泰信托公司研发中心研发经理)


AI+HI开创资产配置新时代 中航信托携手博普科技发布万维平台

来源:消费日报 2017-5-22


在“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强势崛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创新也在不断兴起,人工智能与金融投资行业的深度融合形成势不可挡的潮流,开启金融资管的新模式。2017年5月18日下午两点半,中航信托携手博普科技、万维资产,共同举办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发布会暨Fintech研讨会,中航信托总经理余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周路明、深圳博普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向光出席了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作为国内首批智能投顾平台,充分发挥了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将人工智能、量化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应用,实现了人工智能在模型开发、策略管理、资产组合配置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目前国内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配置有强劲需求,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既能提升运作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又着眼全球资产配置,在全球视野下寻求资产风险分散和保值增值。因此,中航信托积极看好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前景。


中航信托总经理余萌致辞中表示,中航信托坚定实施创新转型发展战略,以专业化驱动为依托、以新兴产业为对象,积极布局新领域,谋求创新发展。寻找优秀的合作伙伴是中航信托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动力来源,通过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发布,中航信托可以与博普科技、万维资产等优秀伙伴建立深度合作互联关系,以共担风险、共享成长的责任与担当共同投入智能投顾和财富管理领域,强强联合,充分发挥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金融资产配置服务,实现投资方、合作伙伴和客户多方共赢,共同打造智能投顾美好的发展前景和长久的成长空间。


博普科技董事长肖向光表示,资产配置平台是大势所趋,以产品为导向的传统基金超市模式,势必渐渐被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资产配置平台替代。博普科技和中航信托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发挥资金优势、人才优势及IT技术优势,自主研发行情接入系统、量化研究平台、自动化交易系统,将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打造国内顶尖、客户体验最优的资产配置平台,长远布局智能投顾领域,共赢发展,走向更好的未来。


万维首席投资官费鹏从知识跨界及财富管理需要适应新时代的角度介绍了万维平台。


万维智慧财富管理平台启动仪式结束后,会议还围绕金融科技主题进行了深度研讨,邀请了不同领域的专家逐一分享关于迁移学习、人脸识别、实时大数据系统、支付安全架构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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