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业务当中,有些专业概念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法律关系,常常使金融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感到困惑。比如: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
从法律原理而言,信托与委托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托具有将信托财产进行“保护隔离”的功能,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财产。信托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的一切权限,一般不需要委托人的授权(信托文件或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因此,当资金方或资产方与服务方之间表现为信托关系时,资金方或资产方所投入的财产,独立于资金方或资管方的管控,而服务方对财产管理的决策相更加主动;
相对而言,当资金方或资产方与服务方之间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时,资金方或资产方对其所投财产的控制相对较强,服务方对财产管理的决策相对比较被动。
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在权利义务内容、风险承担、责任划分乃至解除终止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异。资管业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问题就会随之浮现,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
除此之外,信托关系与依托关系之间,还有资金方是否有权直接对资产方提出主张的重要区别。在信托关系中,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金方通常不能越过服务方,直接对资产方提出主张。相反,在委托关系中,资金方对服务方以及委托财产的控制力较强,资金方可依据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穿透服务方这个中间环节,直接向资产方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