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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 信托互联网化大有可为

2022-05-05 06:07:52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另外,由各分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即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另外,《指导意见》在承认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属性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首提互联网信托概念

  从布局微信服务号、手机APP客户端到大举招募互联网金融人才,争设互联网金融部再到建设信托产品流通转让平台,推出消费信托等创新业务类型。可以说信托公司从未停止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尝试。然而相对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对于信托的互联网化态度显得“慢热”。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和大额交易性质,使得面签时的信息沟通环节省不了,且购买信托产品需要签订的合同非常复杂,也不是网上能够单独完成的;其次,目前信托公司的职责侧重主要在控制好风险,发行好信托产品,为投资者搏得收益等方面,在互联网渠道建设和推广方面就不那么有优势。

  聚孚金融—信托网创始人姜民伟表示,“《指导意见》虽然只是小篇幅提出了信托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思路和指导建议,,即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我们看到信托行业正处于换挡转型期,如何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并结合信托行业的自身属性来实现财富管理角色的回归,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在着手做这块业务了,包括近半数的信托公司布局微信服务号、手机APP客户端营销,华宝信托、上海信托等自建信托受益权流通转让平台,爱建信托参股合作成立主要投资标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投基金,中信信托等推出消费信托等创新业务类型。

  “目前我们看到,信托公司”触网“的方式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融合互联网整合信托的营销渠道,二是借助互联网盘活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三是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设计对应创新产品。”,上述人士总结到。

  互联网金融平台大有可为

  《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从指导意见的整体思路和字里行间的措辞来看,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方向将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这方面,相信这对于平台类的互联网创新企业来说是一次很大的机遇”,姜民伟表示。

。信托网直营店即信托公司等发行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通过信托网开放式平台的后台风控审批通过之后,便可直接入驻平台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类似于各类发行机构的天猫旗舰店。从而在大幅降低信托公司自建销售渠道成本的同时减轻了信托公司的销售压力,走真正的直销路线。

  “开放式平台的最大优势,是有效降低各家信托公司在产品营销环节的恶性竞争,由一家平台机构集合多家信托公司产品,才能真正匹配客户需求进行资产配置,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为人理财。”某信托公司人士强调称。

  另外,据聚孚金融—信托网创始人姜民伟透露,由上海聚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托网)与中国银联合作推出的国内首创的理财师移动展业平台—AB派将于近期上线。

  不同于上述针对机构销售的直营店模式,此次AB派平台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和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各类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及业内理财师等资源,致力于为金融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理财师与投资者之间搭建高效、可信赖的财富管理营销的一站式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

  “AB派可以说是让理财师提前进入了展业移动互联时代。通过移动设备,结合中国银联的移动刷卡支付技术,为客户实现一站式资产配置及购买支付服务、为金融产品发行机构提供在线分销理财产品的功能。AB派在全面提升理财师服务效率和专业价值的同时大大增加了理财师对于客户的粘性。”上述人士表示。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风险管理是金融服务的本质。风险管理是实现业务增长、资本回报和风险暴露之间的平衡,风险管理是追求运营的高效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追求信托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的保障。”姜民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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