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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李魏:如何当好慈善信托监察人

2022-04-04 08:31:43

 

原创|如何当好慈善信托监察人

 

作者:李魏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深圳)财富保护传承法律部主任、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发,请他转载请务必征得作者同意。

 

,其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受到了业内外的普遍关注和热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与公益信托最大的不同在于,慈善信托有了明确的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这让许多想通过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人们看到了新的希望。当前,作为慈善信托两大类受托人之一的信托公司,凭借其长期管理信托事务积累的丰富经验,已经纷纷开始试水慈善信托的落地。而一些传统慈善机构也凭借长期从事慈善事业积累的丰富经验,暗中积极准备,择机大显身手。

 

王总就是要成为国内首批设立慈善信托的有钱人之一,他说:“做慈善是回报社会最好的方式,也是为子孙积德。慈善可大可小,如果规模太大一时做不到,不妨先设一个能做到的小规模,比如一个亿!”他因此考察了多家信托公司和慈善机构。在做最后决定时,王总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我把这些钱放进慈善信托了,受托人不按规定办事怎么办?

 

慈善信托与传统的金融信托、家族信托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比如必须以慈善为信托目的,受益人通常为指定的范围而非确定的个体等,因此,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及运行过程中,对于受托人的自律性、主动性和专业性将有着更高的要求。如果完全依赖受托人自觉履行受托义务,而没有持续有效的监督,慈善信托将很难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长期有效执行。

 

《慈善法》虽然授予了委托人对受托人较大的监督权,如:

 

第46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47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48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但在实践中,慈善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往往难以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对专业的受托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在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去世或作为委托人的法人、组织终止后,慈善信托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依赖民政主管部门对具体的慈善信托进行日常监督,将难以起到及时有效监督作用,且与其中立的主管地位存在冲突。

 

为了维护慈善信托的稳定健康运行,《慈善法》第49条专门对监察人作了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托法》对监察人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需要什么条件?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慈善信托的特点和要求来看,慈善信托监察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精通法律,特别是信托和慈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独立性;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能够机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五、。

 

纵观全国上下各行各业,执业律师可能是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最佳选择。律师除具备上述五大条件外,与普通自然人担任监察人或者普通机构担任监察人相比,律师还具备另一天然优势,即“长生不老”,不会因自然人死亡或机构终止另行选择监察人。

 

我们知道,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自行执业,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接受委托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由律师事务所与指定的代理律师共同签署,共同承担责任。假如指定的代理律师去世了,律师事务所需另行指派合格律师继续履行职责;假如律师事务所终止解散了,代理律师将带着未完成的受托事务到新的律师事务所继续执业履行职责。如此循环,可谓“长生不老”,正好满足了慈善信托长期存续的监察需求。

 

虽然律师是担任慈善信托的最佳人选,但并不是唯一人选,对于一些资产庞大、运行复杂的慈善信托,可以由专业律师、会计师、委托人信任的人士等共同组成监察人委员会,共同履行监察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监察效果可能更好。

 

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除对慈善信托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外,在慈善信托日常运行中,监察人要重点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察慈善信托财产的保管方式是否合理;

 

二、监察受托人有无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财产;

 

三、监察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选择受益人和慈善项目;

 

四、监察受托人有无违反合同的约定,实施投资行为;

 

五、监察受托人是否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六、对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是否符合信托协议规定进行审查;

 

七、接受受托人提交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并审查确认;

 

八、对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九、对受托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十、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时直接向委托人或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十一、对因情况变化,原信托管理方案与信托目的相悖时,协同各方制订新的信托方案;

 

十二、对信托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处;

 

十三、对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文件档案进行保管;

 

十四、在委托人去世或终止后,直接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对受托人作出的符合委托人意愿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并监督履行;

 

十六、在受托人出现重大变故,难以继续履行信托合同时,协同委托人、民政主管部门启动特别保护程序;

 

十七、对受托人的变更和更换提出建议并制定方案;

 

十八、慈善信托终止时参与清算工作;

 

十九、以监察人身份对违反信托合同、侵害信托财产安全和受益人利益行为提起诉讼;

 

二十、为保障信托正常运行而实施的其他监察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交监察报告。

 

慈善信托监察人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受托人履行职责不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通常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一、直接要求受托人纠正,及时消除影响并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

 

二、向委托人报告,协助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交涉;

 

三、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行政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慈善信托为科学行善、依法行善打开了一扇大门,对弘扬慈善文化、创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只有严格监督才能让慈善信托健康稳定持续运行下去,实现委托人的良好愿望,造福社会和更多的受益人。

 

通过上述有效监察措施,受托人将会最大程度地尽职履行受托人职责,委托人的善良愿望将会最大程度地实现,受益人的权益也将会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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