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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五条细则

2022-06-10 09:03: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发给你。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30日

关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第17号),进一步按照“住宅、居民消费和普通商品房”的原则,完善房地产市场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实施意见:

第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物价水平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3年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根据维护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实施多种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各地、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和城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策略得到执行并完成目标。

(2)坚决抑制投机性购买投资。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购房限制措施和有关操作标准。住房管理、税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快对城市房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建设和建立、纳税或社会保险、共同分担购房者婚姻状况、完善购房限制措施运作过程的研究。

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首笔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笔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加强对外、离异、年轻人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严禁第三笔或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对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做好计划,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率和贷款利率。

税务和住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转让的所得税的20%,严格按照规定,密切配合,通过税收征管、住房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的原价。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物业税改革试点,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税务部门应继续推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的应用,加强对存量住宅交易的税收征管。

第三,增加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前五年供应量不低于年平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规划,确保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第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规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计划推进,确保全年稳定、平衡、合理的土地供应。

、城乡建设、住房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数量,确定建设面积、设施条件、竣工时间、住房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流转的依据并纳入流转合同。同时,要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和优化土地流转方案,做好市场分析和监测工作,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对于一般商品房建设项目中,中小型住房数量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数量的70%以上的,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发展贷款需求。

四是深化和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大型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进一步推进旧房综合改造,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年开工建设各类经济适用房和旧房105000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经济适用房100000套,经济适用房730万平方米。

要完善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供应政策,合理扩大廉租房实物租金分配的供给范围。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两代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的验证口径。

要全面推进老区改造。重点改造中心城区二等旧房,逐步推进城郊棚户区改造。实行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国有农场职工破败房屋改造。全年,700000平方米的二级房屋被拆除。推进和完善大型居住小区市政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全年完成周边市政配套工程40项,加快引进教育、卫生、商贸等优质资源,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单位)出租住房,为上海提供合格的农民工。

有必要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质量。加快本市住宅产业化进程,完善激励政策,完善标准和规范,搭建技术平台,加大住房综合装配项目建设力度。

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售前各项制度的规定,加强住房管理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合作,并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的规定,明确标价,并对商品房销售计划的备案审查。售前计划报价过高,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可以不予登记,暂不予发放售前许可证。擅自超出记录价格,违反标价,“一房一价”应当采取暂停上网合同的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住房管理、开发和改革、土地和资源规划、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违反限购政策、遮蔽、出售土地、闲置土地和投机、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互联网上签署资格、土地招标、开发项目贷款、上市审批、融资等行为进行处罚和限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严格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审计和检查。

房屋管理部门、工商等部门应当联合对房屋中介市场进行专项管理,重点调查处理房地产中介组织和房地产经纪人教唆的情况,协助买受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购买限制,骗取违法行为的购房资格;涉及案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可以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牌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从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趋势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合理消费。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积极地澄清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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